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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名称: | 北京影音幻灯出版社 |
行政相对人代码: | 91110102MA0231AJ78 |
法定代表人: | 李平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京西人社综执罚字﹝2024﹞12号 |
处罚依据: |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及《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表》序号3的规定 |
处罚类别: | 罚款 |
处罚内容: | 本行政机关于2023年12月21日接到举报北京影音幻灯出版社未开立社保账户,本行政机关于2023年12月27日立案。本行政机关向该单位公告送达了《北京市西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调查询问书》(京西人社综执询字〔2024〕181001号),要求该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自送达该调查询问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携带相关材料来本行政机关接受调查询问,但该单位逾期未按要求报送书面材料。本行政机关于2024年5月24日向该单位公告送达《北京市西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京西人社综执责字〔2024〕9号),责令该单位自接到本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按《北京市西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调查询问书》(京西人社综执询字〔2024〕181001号)的要求向本行政机关报送书面材料,但该单位仍未按《北京市西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京西人社综执责字〔2024〕9号)规定的期限内报送书面材料,上述事实有《北京市西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调查询问书》(京西人社综执询字〔2024〕181001号)原件、《北京劳动就业报公告》原件、《北京市西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京西人社综执责字〔2024〕9号)原件、《北京人才市场报公告》原件等证据。该单位上述行为构成了《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情形,属于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行为。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及《北京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表》序号3的规定,该单位违法情节严重,本行政机关决定对该单位处以罚款20000元的行政处罚。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4-09-02 |
处罚机关: | 北京市西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信息发布时间: | 2024-09-04 |
主办: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承办:北京市西城区政务服务管理局、北京市西城区数据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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