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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名称: | 北京永丰国际信息园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
行政相对人代码: | 91110114101204651T |
法定代表人: | 赵国敏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京西人社综执罚字﹝2024﹞3号 |
处罚依据: | 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及《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表》序号3的规定 |
处罚类别: | 罚款 |
处罚内容: | 本行政机关于2023年9月5日接到王某投诉称,该单位涉嫌存在克扣其2021年9月至2022年9月工资的违法行为,本行政机关于2023年9月11日立案调查。调查过程中,本行政机关通过对该单位进行调查询问、调取相关证据材料等相关调查程序。现查明,该单位存在克扣王某2021年9月至2022年3月岗位绩效工资的行为,所涉工资金额共计人民币17024元(其中2021年9月欠发2447.2元、2021年10月至2022年2月每月均欠发2420.6元、2022年3月欠发2473.8元)。本行政机关于2024年1月5日向该单位直接送达《北京市西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京西人社综执责字〔2024〕1号),责令该单位自收到本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改正上述违法行为,补发王某2021年9月至2022年3月工资人民币17024元,并将改正情况以书面形式报送本行政机关。但该单位逾期未按《北京市西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京西人社综执责字〔2024〕1号)的内容改正。上述事实有《北京市西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询问笔录》原件、北京永丰国际信息园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原件、法定代表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原件、被委托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王某工资统计表复印件及《北京市西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京西人社综执责字〔2024〕1号)原件为证。该单位上述行为构成了《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情形,属于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行为。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和《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表》序号3的规定,该单位违法行为属于严重违法情形,本行政机关拟对该单位作出罚款人民币2万元的行政处罚。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4-02-01 |
处罚机关: | 北京市西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信息发布时间: | 2024-02-01 |
主办: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承办:北京市西城区政务服务管理局、北京市西城区数据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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