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政府

行政相对人名称: 北京市农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行政相对人代码: 911100006869018307
法定代表人: 李勇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京西人社执罚字﹝2026﹞5号
处罚依据: 依据《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参照《北京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表》序号15的规定
处罚类别: 警告
处罚内容: 本行政机关于2026年1月21日接到举报称该单位在非“三性”工作岗位上使用劳务派遣工的情况,本行政机关于2026年1月27日立案。本行政机关通过对该单位进行调查询问、调取相关证据材料等相关调查程序,现查明,该单位分别与北京东方慧博人力资源顾问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了《劳务派遣合同》和《劳务外包合同》,与中智(北京)人力资源外包服务有限公司签订了《业务外包合同》和《岗位外包合同》。经核查,该单位上述《劳务外包合同》《业务外包合同》和《岗位外包合同》的内容均属劳务派遣性质。该单位上述行为符合以承揽、外包名义按劳务派遣用工形式使用劳动者的情形。该单位现在服务站站长、Java开发工程师岗、财务内勤岗、前台岗、项目经理助理岗、综合管理岗、ETL工程师岗、测试管理岗、产品经理岗、人力资源岗等辅助性岗位使用劳务派遣人员,但该单位在决定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辅助性岗位前未经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且未在用工单位内公示。上述事实有《北京市西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询问笔录》、《职工名册》复印件、《劳务派遣职工名册》复印件、《外包职工名册》复印件、《职工名册》(外包)复印件、《劳动合同书》复印件、《劳务派遣合同》复印件、《劳务外包合同》复印件、《业务外包合同》复印件和《岗位外包合同》复印件为证。该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六十六条第一款及《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三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的规定,构成了在决定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辅助性岗位前未经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且未在用工单位内公示的行为。依据《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参照《北京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表》序号15的规定,该单位违法行为属于一般违法情形,本行政机关决定对该单位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处罚决定日期: 2026-04-30
处罚机关: 北京市西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信息发布时间: 2026-0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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