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政府

行政相对人名称: 北京中经惠众科技有限公司
行政相对人代码: 91110102MA001LB777
法定代表人: 浦金莲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京西人社执罚字﹝2025﹞11号
处罚依据: 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及《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表》序号3的规定
处罚类别: 罚款
处罚内容: 本行政机关于2025年2月14日接到北京市西城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移交案件线索北京中经惠众科技有限公司涉嫌存在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行为。本行政机关于2025年2月20日立案。在调查过程中,本行政机关于2025年4月27日向该单位下达了《北京市西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调查询问书》(京西人社执询字〔2025〕149018号),要求该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自送达该调查询问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携带相关材料来本行政机关接受调查询问,但该单位逾期未按要求报送《职工名册》原件与复印件、2022年12月至2023年11月工资表、工资发放凭证原件及复印件、2022年12月至2023年11月《原始记账凭证》原件与复印件材料。后本行政机关于2025年6月18日向该单位下达了《北京市西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京西人社执责字〔2025〕21号),责令该单位自送达本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之日起3 日内按《北京市西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调查询问书》(京西人社执询字〔2025〕149018号)的要求向本行政机关报送书面材料,但该单位逾期仍未按要求改正。上述事实有《北京市西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调查询问书》(京西人社执询字〔2025〕149018号)原件、《北京市西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送达回证》原件、《北京市西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询问笔录》原件、北京中经惠众科技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原件、法定代表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原件、委托代理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北京市西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京西人社执责字〔2025〕21号)原件为证。该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构成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行为。 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和《北京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表》序号3的规定,该单位违法行为属于严重违法情形,本行政机关决定对该单位作出罚款20000元的行政处罚。
处罚决定日期: 2025-07-01
处罚机关: 北京市西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信息发布时间: 2025-07-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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