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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名称: | 鑫通恒达保安服务(北京)有限公司 |
行政相对人代码: | 91110107MA7H0ATT46 |
法定代表人: | 刘照青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京西人社综执罚字〔2023〕7号 |
处罚依据: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九十条、《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五条及《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表》序号6的规定 |
处罚类别: | 警告;罚款 |
处罚内容: | 本行政机关于2023年6月1日接到电话匿名举报称,该单位在北京市西城区西什库大街31号用工期间涉嫌存在加班超时的行为。本行政机关于2023年6月1日进行立案调查。在调查过程中,本行政机关通过对该单位进行调查询问、调取相关证据材料等相关调查程序。现查明,该单位在北京市西城区西什库大街31号用工期间执行标准工时制度。2023年4月至2023年5月期间,该单位存在月延长李某某、聂某某等共计7名劳动者月工作时间36小时以上,且未能保证李某某、崔某等共计4名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天的情形。该单位上述违法行为涉及人数占该单位该项目用工总人数50%以上。上述事实有《北京市西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询问笔录》原件、鑫通恒达保安服务(北京)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原件、法定代表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原件、被委托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北京京仪敬业电工有限公司园区安保外包服务合同》复印件、《鑫通恒达—西什库项目部2023年4月至2023年5月花名册》复印件、2023年4月至2023年5月《考勤表》复印件、《保安劳动合同书》复印件为证。该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三条及《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第三条的规定,构成了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九十条、《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五条及《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表》序号6的规定,该单位的违法行为属于严重的情形,本行政机关决定对该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警告;2.按每人400元标准,计7人,共罚款2800元。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3-08-02 |
处罚机关: | 北京市西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信息发布时间: | 2023-08-10 |
主办: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承办:北京市西城区政务服务管理局、北京市西城区数据局
政府网站标识码:1101020002 京ICP备19014909号-1 京公网安备:110102020076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