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政府

行政相对人名称: 北京普韵莱科技有限公司
行政相对人代码: 91110106MA04CL8R5U
法定代表人: 乔小红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京西人社执罚字﹝2026﹞2号
处罚依据: 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及《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表》序号3的规定
处罚类别: 罚款
处罚内容: 本行政机关于2025年11月4日接到吴某某投诉北京普韵莱科技有限公司拖欠2024年4月期间工资的行为。本行政机关于2025年11月10日立案。在调查过程中,本行政机关于2025年11月10日向该单位直接送达了《北京市西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调查询问书》(京西人社执询字〔2025〕197068号),要求该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携带相关材料来本行政机关接受调查询问。但该单位未按要求报送2024年4月的职工工资单、工资发放凭证原件与复印件、2024年4月期间的职工考勤记录原件与复印件、吴某某《劳动合同书》原件及复印件等书面材料。后本行政机关于2025年12月1日向该单位直接送达了《北京市西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京西人社执责字〔2025〕48号,责令该单位自送达该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之日起5日内按要求向本行政机关报送书面材料,但该单位逾期仍未按《北京市西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京西人社执责字〔2025〕48号)的内容改正。上述事实有《北京市西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调查询问书》(京西人社执询字〔2025〕197068号)原件、《北京市西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京西人社执责字〔2025〕48号)原件、《北京市西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送达回证》原件、《北京市西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询问笔录》原件、北京普韵莱科技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原件、法定代表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原件、被委托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为证。该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构成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行为。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和《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表》序号3的规定,该单位违法行为属于严重违法情形,本行政机关决定对该单位作出罚款20000元的行政处罚。
处罚决定日期: 2026-01-07
处罚机关: 北京市西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信息发布时间: 2026-0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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