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北京嵩天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 |
行政相对人代码: | 911101076949974579 |
法定代表人: | 张俊海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京西人社综执罚字﹝2024﹞7号 |
处罚依据: | 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及《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表》序号3的规定 |
处罚类别: | 罚款 |
处罚内容: | 本行政机关于2024年3月19日,接到胡某某投诉该单位在北京市西城区长安兴融中心西楼8层用工期间,涉嫌存在未将劳动合同文本交付胡某某本人的行为,本行政机关于2024年3月25日立案调查。在调查过程中,本行政机关通过对该单位进行调查询问、调取相关证据材料等方式,现查明,该单位在北京市西城区长安兴融中心西楼8层用工期间,存在未将劳动合同文本交付胡某某本人的行为,本行政机关于2024年5月29日,向该单位现场送达《北京市西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京西人社综执责字〔2024〕11号),责令该单位限期内向胡必学交付劳动合同文本,该单位逾期未改正上述违法行为,上述事实有《北京市西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询问笔录》原件、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原件、法定代表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原件、被委托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建设施工工程劳务分包合同》复印件、《企业施工人员考勤表》复印件、《胡某某北京市住建委395平台实名制凭证》打印件、《北京市西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京西人社综执责字〔2024〕11号)原件为证。该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构成了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行为。鉴于该单位上述违法行为存在如下情节:经责令(限期)改正未完全改正;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及《北京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表》序号3的规定,该单位的违法行为属于一般情形,本行政机关决定对该单位作出罚款人民币2000元的行政处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本行政机关责令该单位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按《北京市西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京西人社综执责字〔2024〕11号)要求改正相关违法行为。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4-07-16 |
处罚机关: | 北京市西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信息发布时间: | 2024-07-16 |
主办: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承办:北京市西城区政务服务管理局、北京市西城区数据局
政府网站标识码:1101020002 京ICP备19014909号-1 京公网安备:110102020076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