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政府

行政相对人名称: 唐颐控股(深圳)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行政相对人代码: 91110102MA04B87N5T
法定代表人: 曹毓琳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京西人社执罚字﹝2025﹞12号
处罚依据: 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及《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表》序号3的规定
处罚类别: 罚款
处罚内容: 本行政机关于2025年2月27日,接到戴某某投诉唐颐控股(深圳)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涉嫌存在拖欠其2023年5月至2024年12月工资的情况。本行政机关于2025年3月5日立案。调查过程中,本行政机关通过对该单位进行调查询问、调取相关证据材料等相关调查程序。现查明,该单位在北京市西城区西什库大街31号院127号楼102室经营用工期间存在拖欠戴某某2024年7月至2024年12月工资295328.78元及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73380元,共计368708.78元的行为。本行政机关于2025年5月22日,向该单位直接送达《北京市西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京西人社执责字〔2025〕13号),责令该单位于2025年5月31日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但该单位逾期未改正。上述事实有《北京市西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询问笔录》原件、唐颐控股(深圳)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原件、法定代表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原件、被委托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欠薪表复印件、《承诺书》复印件、2023年5月至2024年6月工资支付凭证复印件、《北京市西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监察电话记录》原件、《北京市西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京西人社执责字〔2025〕13号)原件为证。该单位上述行为属于《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情形,构成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行为,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及《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表》序号3的规定,该单位的违法行为属于严重情形,本行政机关决定对该单位作出罚款人民币20000元的行政处罚。
处罚决定日期: 2025-07-04
处罚机关: 北京市西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信息发布时间: 2025-07-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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