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政府

行政相对人名称: 中京恒成(北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行政相对人代码: 91110109MA01N8U30U
法定代表人: 徐世录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京西人社执罚字﹝2024﹞21号
处罚依据: 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及《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表》序号3的规定
处罚类别: 罚款
处罚内容: 本行政机关于2024年8月12日接到匿名举报,称该单位在北京市西城区广安门外玺源台4号楼用工期间涉嫌存在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行为。本行政机关于2024年8月16日立案调查。在调查过程中,本行政机关于2024年8月21日向该单位直接送达了《北京市西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调查询问书》(京西人社执询字〔2024〕173091号),要求该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于2024年8月27日携带相关材料来本行政机关接受调查询问。该单位法定代表人徐某某现场签收上述文书,但该单位于2024年8月27日并未按要求报送相关书面材料。本行政机关于2024年9月20日,向该单位直接送达《北京市西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京西人社执责字〔2024〕23号),责令该单位自收到《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5个工作日内按照《北京市西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调查询问书》(京西人社执询字〔2024〕173091号)的要求向本行政机关报送书面材料,但该单位逾期仍未改正。上述事实有《北京市西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调查询问书》(京西人社执询字〔2024〕173091号)原件、《北京市西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询问笔录》原件、法定代表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玺源台4号楼1单元室内装饰工程劳务分包合同》复印件等材料为证。该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构成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行为。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及《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表》序号3的规定,该单位的违法行为属于严重情形,本行政机关决定对该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20000元,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本行政机关责令该单位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按《北京市西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京西人社综执责字〔2024〕23号)要求改正相关违法行为。
处罚决定日期: 2024-11-29
处罚机关: 北京市西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信息发布时间: 2024-1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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