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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名称: | 安徽爱才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
行政相对人代码: | 913401006881229963 |
法定代表人: | 马慧娴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京西人社执罚字﹝2025﹞8号 |
处罚依据: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九十条、《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五条及《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表》序号6的规定 |
处罚类别: | 警告;罚款 |
处罚内容: | 本行政机关于2025年2月22日接到举报称,该单位在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南大街11号用工期间涉嫌存在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行为,本行政机关于2025年2月24日立案调查。调查过程中,本行政机关通过对该单位进行调查询问、调取相关证据材料等相关调查程序,现查明,该单位在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南大街11号用工期间执行标准工时制度,该单位在2024年8月至2025年1月期间部分月份存在安排周某某和田某某2名员工人均月延长工作时间超过36小时在46小时以下,且未能保证上述2人每周至少休息一天的情况,该单位上述违法行为累计4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上述事实有《北京市西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询问笔录》原件、安徽爱才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原件、法定代表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原件、被委托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职工名册》复印件、《员工考勤工时统计表(2024年8月至2025年1月)》复印件以及周某某和田某某2人《全日制劳动合同》复印件为证。该单位在2024年8月至2025年1月期间部分月份延长上述2名劳动者工作时间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一条和第四十三条的规定,构成了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九十条、《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五条及《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表》序号6的规定,该单位的违法行为属于一般的情形。本行政机关拟对该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警告;2.按每人200元标准,计2人,共罚款400元。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5-06-04 |
处罚机关: | 北京市西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信息发布时间: | 2025-06-04 |
主办: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承办:北京市西城区政务服务管理局、北京市西城区数据局
政府网站标识码:1101020002 京ICP备19014909号-1 京公网安备:110102020076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