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北京市单用途预付卡管理条例》
第二十四条 行业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加强对经营者发行、兑付预付卡情况的监督检查,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经营者的经营场所,了解有关情况;
(二)要求经营者就有关问题作出说明;
(三)要求经营者提供有关证照、凭据、合同、交易记录等资料并有权复印。
经营者应当配合行业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不得拒绝和阻挠。
2.《成品油流通管理办法》
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本办法对本行政区域内成品油经营企业进行监督检查。对检查中发现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及时查处,并将查处情况向社会公开;对检查中发现涉及其他部门监管职责的,应当通报同级相关部门予以查处。
监督检查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实施现场检查、非现场检查;
(二)就监督检查事项询问有关单位和个人;
(三)查阅、复制与监督检查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电子数据;
(四)依据国家有关规定采取的其他措施。
第三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对本行政区域内成品油零售经营企业进行年度检查,并将检查情况报上一级商务主管部门。对不配合检查或检查不合格的成品油零售经营企业,应当下达整改通知书,责令其限期整改。
成品油零售经营企业应当配合年度检查,按要求提交有关材料,包括:
(一)企业基础信息;
(二)企业相关证照情况;
(三)企业经营设施情况;
(四)企业相关管理制度建立和执行情况;
(五)企业上年度经营状况、购销存和出入库台账;
(六)主管部门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相关材料。
回到顶部
主办: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承办:北京市西城区政务服务管理局、北京市西城区数据局
政府网站标识码:1101020002 京ICP备19014909号-1
京公网安备:110102020076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