救济途径:
(1)行政复议。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街道办事处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有权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对当场作出或者依据电子技术监控设备记录的违法事实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可以通过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政府陶然亭街道办事处提交行政复议申请。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被处罚人应当先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一)对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
(二)对行政机关作出的侵犯其已经依法取得的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
(三)认为行政机关存在行政复议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未履行法定职责情形;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先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的其他情形。
(2)行政诉讼。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街道办事处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有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六个月内,向西城区人民法院提出行政诉讼。
(3)行政赔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街道办事处和街道办事处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时的行为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之日起两年内,有权向街道办事处申请行政赔偿,也可以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时一并提出赔偿请求,赔偿请求提出的时效,适用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有关规定。
主办: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承办:北京市西城区政务服务管理局、北京市西城区数据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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