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法职责权限
发布时间:2019-12-12
一、行政处罚:
1、职权名称:对损毁、丢失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行为进行处罚
违法情形依据:《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办法》【第34条】【第1款】【第1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或者区、县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有关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损毁、丢失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
行政处罚依据:《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办法》【第35条】有本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行为的,由市或者区、县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根据有关档案的价值和数量,对责任单位可以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并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档案损失的,由市或者区、县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有关主管部门根据损失档案的价值,责令赔偿损失。
2、职权名称:对擅自提供、抄录、公布、销毁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行为进行处罚
违法情形依据:《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办法》【第34条】【第1款】【第2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或者区、县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有关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擅自提供、抄录、公布、销毁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
行政处罚依据:《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办法》【第35条】有本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行为的,由市或者区、县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根据有关档案的价值和数量,对责任单位可以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并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档案损失的,由市或者区、县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有关主管部门根据损失档案的价值,责令赔偿损失。
3、职权名称:对涂改、伪造档案的行为进行处罚
违法情形依据:《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办法》【第34条】【第1款】【第3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或者区、县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有关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涂改、伪造档案的;
行政处罚依据:《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办法》【第35条】有本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行为的,由市或者区、县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根据有关档案的价值和数量,对责任单位可以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并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档案损失的,由市或者区、县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有关主管部门根据损失档案的价值,责令赔偿损失。
4、职权名称:擅自出卖或者转让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行为进行处罚
违法情形依据:《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办法》【第34条】【第1款】【第4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或者区、县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有关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擅自出卖或者转让国家所有的档案及集体所有、个人所有的以及其他不属于国家所有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或者应当保密的档案的;
行政处罚依据:《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办法》【第36条】企业事业组织或者个人有本办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行为的,由市或者区、县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根据有关档案的价值和数量,对责任单位可以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并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依照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征购所出卖或者赠送的档案。
5、职权名称:将档案卖给、赠送给外国人或者外国组织的行为进行处罚
违法情形依据:《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办法》【第34条】【第1款】【第5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或者区、县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有关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倒卖档案牟利或者将档案卖给、赠送给外国人的;
行政处罚依据:《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办法》【第36条】企业事业组织或者个人有本办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行为的,由市或者区、县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根据有关档案的价值和数量,对责任单位可以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并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依照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征购所出卖或者赠送的档案。
二、权力清单
主办: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承办:北京市西城区政务服务管理局、北京市西城区数据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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