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0-09-15
孔伟:
由本局立案调查的你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从事经营活动案,已经本局调查终结。因无法送达,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七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京西市监天桥催告字〔2020〕第3号《行政处罚决定履行催告书》,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六十日,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联系人:高刘洋、常文萍 联系电话:010-63511386
北京市西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9月15日
附件列表: 行政处罚决定催告履行书京西市监天桥催告字[2020]3号.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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