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政府

信息详情
北京市西城区统计局听证标准执行国家统计局《统计执法监督检查办法》相关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 行政机关拟作出下列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一)较大数额罚款;

 (二)没收较大数额违法所得、没收较大价值非法财物;

 (三)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

 (四)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

 (五)其他较重的行政处罚;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

 

依据《统计执法监督检查办法》(国家统计局令第28号)第三十五条第一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作出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5万元以上罚款,对个体工商户作出2000元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处罚对象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处罚对象要求听证的,作出处罚决定的统计机构应当依法组织听证。


附件:统计执法监督检查办法.docx


回到顶部

政务服务热线:12345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二龙路27号 邮编:100032
技术支持邮箱:work@bjxch.gov.cn
官方微信

主办: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承办:北京市西城区政务服务管理局、北京市西城区数据局
政府网站标识码:1101020002  京ICP备19014909号-1  京公网安备:110102020076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