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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北京市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市政府277号令)第二条的规定,当事人可能面临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在案件调查终结前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较大数额罚款由市级行政机关确定,并报市政府法制机构备案。
结合执法工作实际,经研究决定,将行政处罚当事人享有听证权利的“较大数额罚款”标准认定为“对公民处以超过5000元罚款、对法人或其他组织处以超过5万元罚款”。
自2020年1月1日起履行听证程序的案件适用此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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