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规范
发布时间:2020-10-14
西城区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全过程记录规范
第一条 为规范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行为,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实现行政执法全过程留痕和可回溯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等法律法规和《北京市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办法》的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北京市市、区两级文化市场综合执法队伍(以下合并简称为“执法队伍”)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等行政行为时,适用本规范。
第三条 本规范所称执法全过程,是指从行政执法程序启动直至执法程序完结经历的过程。
行政检查的全过程自检查活动开始,包括现场核查、送达、复查等一般程序环节和询问、勘验、抽样、鉴定、责令改正等特别程序环节。
行政处罚的全过程自获取违法线索开始,包括受案、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决定、送达、终结等一般程序环节和抽样调查、先行登记保存、听证、中止、延期等特别程序环节。
行政强制的全过程自呈报审批开始,包括审查决定、催告、送达、实施、终结等一般程序环节和中止、延期等特别程序环节。
第四条 执法全过程记录应当遵循合法、全面、客观、准确和可回溯管理的原则。
第五条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应当采取文字记录、音像记录等方式。
文字记录可以采用纸质文书或者电子文书进行记录。音像记录可以采用执法记录仪、摄像机、音视频监控等设备进行记录。
第六条 纸质文书记录应当使用行政执法机关印制的制式文书,过程记录的要素应当包括时间、地点、执法人员、执法对象、执法事项等过程性信息。
纸质文书记录的制作、归档、保管、使用,依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行政执法档案或者文书档案管理的规定执行。
第七条 运用大数据等信息技术,搭建执法办案信息化平台,探索成本低、效果好、易操作、易保存、易管理的记录方式,提高行政执法记录的信息化水平。
第八条 执法队伍应当根据行政执法工作需要配备执法记录设备,建立健全执法全过程记录信息收集、保存、管理和使用等工作制度。
第九条 对查封扣押、证据先行登记保全、听证、留置送达和公告送达等容易引发争议的行政执法过程,应实施全程音像记录。
对现场检查、随机抽查、调查取证、送达等行政执法过程,应根据现场情况进行音像记录。如未进行音像记录,应在案件呈批时说明情况和原因。
音像记录应当自行政执法行为开始起,至行政执法行为结束止,进行不间断记录,不得选择性记录。
第十条 全过程音像记录应当准确记录以下内容:
(一)执法现场环境;
(二)执法行为开始和结束的时间;
(三)执法人员、当事人、第三人等现场有关人员情况;
(四)涉案场所、设施、设备和财物等;
(五)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件、调查取证、送达执法文书等执法过程情况;
(六)其他应当记录的内容。
第十一条 音像记录设备使用前,执法人员应当检查音像设备的性能、电量和存储空间使用情况,并对系统时间进行校准。
音像记录应当包含记录时间、记录地点、执法人员、执法对象等基本信息。有条件的可以使用多台音像设备从不同角度,同时进行不间断记录。
音像记录过程中,因天气恶劣、设备故障、设备损坏等原因造成音像记录中断的,应当在重新开启设备后对中断原因进行语音说明;无法继续记录的,应当事后书面说明情况。
导出和存储执法音像设备中的音像记录应当使用专用存储设备进行。
第十二条 使用执法记录仪、询问室视频监控设备进行执法全过程音像记录时,应按照关于执法记录仪、询问室的相关使用管理规定实行。
第十三条 执法过程的文字记录保存期限按照行政执法档案或文书档案的保存期限执行。专用设备存储的音像记录保存期限不少于6个月。
音像记录应单独转存至专用存储介质并注明制作人、提取人、提取时间等信息,与案卷一并归档,保存期限按照行政执法案卷档案保存期限执行。
第十四条 执法全过程记录为执法队伍内部资料,不向社会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按照国家保密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管理。
监察、司法、审计等国家机关基于办案需要,依法调阅、复制相关案件执法过程记录的,执法队伍应当协助提供。
行政执法相对人要求查阅、复制与其相关的执法过程记录的,执法队伍应当协助提供,但不得泄露国家秘密或者举报人、投诉人以及其他第三人的信息。已经结案归档的执法过程记录,应当按照档案管理有关规定办理查阅、复制手续。
第十五条 执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所属执法队伍、上级执法队伍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责任人员进行批评或者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和分管负责人员依纪依法予以党纪政务处理;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履行或者未按要求履行执法全过程记录的;
(二)未按规定储存或者保护致使执法记录信息损毁、灭失的;
(三)伪造、篡改、非法编辑剪辑执法过程的原始记录;
(四)在保存期内销毁执法过程的文字记录和专用存储设备中的音像记录;
(五)泄露执法记录信息的;
(六)其他违反执法记录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十六条 执法队伍应当对执法记录所反映的执法人员队容风纪、文明执法情况进行抽检,对记录的案卷、音像资料进行检查,并建立检查台账。
执法队伍应当加强数据统计分析,将执法记录信息运用到案卷评查、执法监督、评议考核、舆情应对、行政决策和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等工作。
第十七条 本规范自2021年2月4日起实施。
主办: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承办:北京市西城区政务服务管理局、北京市西城区数据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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