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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西城区民族宗教事务办公室其他基本信息

发布时间:2024-12-20 1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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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西城区民族宗教事务办公室其他基本信息


发布时间:2019-12-13

其他基本信息

 

1、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事项目录:

西城区民族宗教事务办公室无行政处罚权。

政务服务方面:

1.筹备设立宗教活动场所审批(寺观教堂类)。

2.对少数民族地区给予专项补助(少数民族地区补助费使用)。

3.对少数民族经济发展给予专项扶持。

4.对民族特需商品生产企业给予补助。

5.撤回或者撤销行政许可的决定。

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行政审批应当听证的事项,或者北京市各级民族宗教事务部门认为需要听证的其他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事项。

7.行政执法机关认为属于重大的其他行政许可决定。


2、救济途径:

(1)行政复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部门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有权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2)行政诉讼。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部门处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有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六个月内,向西城区人民法院提出行政诉讼。

(3)行政赔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本部门和本部门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时的行为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之日起两年内,有权向本部门申请行政赔偿,也可以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时一并提出赔偿请求,赔偿请求提出的时效,适用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有关规定。



3、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序号

抽查事项

抽查依据

抽查对象

抽查对象

基数

抽查比例

抽查周期

抽查方式

抽查  主体

实施日期

1

宗教活动场所遵守法律、法规、规章情况,建立和执行场所管理制度情况,登记项目变更情况,以及宗教活动和涉外活动情况

北京市宗教局权力清单中行政检查事项

宗教活动场所

目前宗教活动场所18处

25%

每季度  1次

由实施主体随机确定

区民族宗教办


2

宗教团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依据章程开展活动的情况

《社团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

宗教团体

目前宗教团体3个

50%

每半年  1次

由实施主体随机确定

区民族宗教办


3

擅自举行大型宗教活动的情况

《宗教事务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宗教活动场所

目前宗教活动场所18处

25%

每季度  1次

由实施主体随机确定

区民族宗教办


4

寺观教堂举办大型宗教活动过程中发生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严重破坏社会秩序、负有责任情况

《宗教事务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款

宗教活动场所

目前宗教活动场所18处

25%

每季度  1次

由实施主体随机确定

区民族宗教办


5

宗教团体未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或备案手续情况

《宗教事务条例》第六条第一款

宗教团体

目前宗教团体3个

50%

每季度  1次

由实施主体随机确定

区民族宗教办


6

宗教活动场所未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情况

《宗教事务条例》第十六条

宗教活动场所

目前宗教活动场所18处

25%

每季度  1次

由实施主体随机确定

区民族宗教办


7

宗教活动场所未按规定办理备案手续情况

《宗教事务条例》第十七条

宗教活动场所

目前宗教活动场所18处

25%

每季度  1次

由实施主体随机确定

区民族宗教办


8

宗教活动场所未建立有关管理制度或管理制度不符合要求情况

《宗教事务条例》第十八条

宗教活动场所

目前宗教活动场所18处

25%

每季度  1次

由实施主体随机确定

区民族宗教办


9

宗教活动场所内发生重大事故、重大事件未及时报告,造成严重后果情况

《宗教事务条例》第二十三条

宗教活动场所

目前宗教活动场所18处

25%

每季度  1次

由实施主体随机确定

区民族宗教办


10

宗教活动场所违背宗教的独立自主自办原则情况

《宗教事务条例》第四条

宗教活动场所

目前宗教活动场所18处

25%

每季度  1次

由实施主体随机确定

区民族宗教办


11

宗教团体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接受境内、外捐赠情况

《宗教事务条例》第三十五条

宗教团体

目前宗教团体3个

50%

每半年  1次

由实施主体随机确定

区民族宗教办


12

宗教活动场所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接受境内、外捐赠情况

《宗教事务条例》第三十五条

宗教活动场所

目前宗教活动场所18处

25%

每季度  1次

由实施主体随机确定

区民族宗教办


13

宗教团体拒不接受登记管理机关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情况

《宗教事务条例》第四十一条

宗教团体

目前宗教团体3个

50%

每半年  1次

由实施主体随机确定

区民族宗教办


14

宗教活动场所拒不接受登记管理机关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情况

《宗教事务条例》第十九条

宗教活动场所

目前宗教活动场所18处

25%

每季度  1次

由实施主体随机确定

区民族宗教办


15

违反《宗教事务条例》有关规定,修建大型露天宗教造像情况

《宗教事务条例》第二十四条

宗教团体

宗教活动场所

目前宗教团体3个、宗教活动场所18处

25%

每季度  1次

由实施主体随机确定

区民族宗教办


16

转让、出租、买卖、借用清真专用标志情况

《北京市少数民族权益保障条例》第二十九条

清真食品生产、加工、经营场所

目前全区清真食品生产、加工、经营场所的5%

10%

每月  1次

由实施主体随机确定

区民族宗教办


17

对清真食品的运输车辆、计量器具、储藏容器和加工、销售场地等未实行专用情况

《北京市少数民族权益保障条例》第三十条第二款

清真食品生产、加工、经营场所

目前全区清真食品生产、加工、经营场所的5%

10%

每月  1次

由实施主体随机确定

区民族宗教办


18

单位的从业人员中回族等少数民族比例,在经销单位少于25%,在生产单位少于10%;负责人中没有回族等少数民族的成员;饮食服务业单位的厨师和主要岗位以及其它单位的采购、仓库保管、技术指导等岗位没有回族等少数民族的人员,以及单位的职工食堂没有设清真灶情况

《北京市关于生产经营清真食品必须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若干规定》第三条

清真食品生产、加工、经营场所

目前全区清真食品生产、加工、经营场所的5%

10%

每月  1次

由实施主体随机确定

区民族宗教办


19

清真食品生产经营者未在生产经营场所显著位置,悬挂市民族工作部门统一制发的清真标牌情况

《北京市关于生产经营清真食品必须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若干规定》第三条

清真食品生产、加工、经营场所

目前全区清真食品生产、加工、经营场所的5%

10%

每月  1次

由实施主体随机确定

区民族宗教办


20

清真食品生产经营者生产经营的清真食品的包装上未印有清真标志,牛、羊、驼、鸡、鸭等未按清真屠宰习惯屠宰,自行采购的没有清真屠宰证明,出售回族等少数民族禁忌的食品情况

《北京市关于生产经营清真食品必须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若干规定》第三条

清真食品生产、加工、经营场所

目前全区清真食品生产、加工、经营场所的5%

10%

每月  1次

由实施主体随机确定

区民族宗教办


21

清真食品生产经营者在非清真食品店和副食店中设置的清真专柜,距出售猪肉及其制品柜不足三米,加工、运输、计量等器具和冷库冷柜等食品容器没有专用,服务人员与非清真柜混岗情况

《北京市关于生产经营清真食品必须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若干规定》第三条

清真专柜

目前全区清真食品生产、加工、经营场所的5%

10%

每月  1次

由实施主体随机确定

区民族宗教办


22

清真食品生产经营者违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在经营场地食用回族等少数民族禁忌的食品情况

《北京市关于生产经营清真食品必须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若干规定》第三条

清真食品生产、加工、经营场所

目前全区清真食品生产、加工、经营场所的5%

10%

每月  1次

由实施主体随机确定

区民族宗教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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