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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西城区城市管理委员会(区水务局)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

发布时间:2023-05-08 1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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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优化北京市营商环境,探索包容审慎监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北京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北京市水务局制定了《北京水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免罚清单》。具体如下:


       下列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或者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不予行政处罚:


        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十八条第二款,在禁止开垦、开发的植物保护带内开垦、开发面积在50平方米以内的;


        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二十条第一款,在禁止开垦坡度以上陡坡地开垦种植农作物在50平方米以内的;


        三、违反《北京市水土保持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三款,水土保持设施管护单位未保存水土保持设施清单和管护记录;


        四、违反《取水许可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第(一)项,取水单位擅自停止使用节水设施; 


        五、违反《取水许可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第(二)项,擅自停止使用取退水计量设施;


        六、违反《取水许可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第(三)项,不按规定提供取水、退水计量资料;


        七、违反《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日均用水量10立方米以下的排水户,未取得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且水质检测合格;


        八、违反《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款,日均用水量10立方米以下的排水户,不按照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的要求排放污水;


        九、违反《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排水户名称、法定代表人等其他事项变更的,排水户在工商登记变更后未在30日内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变更;


        对于不予行政处罚的水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通过批评教育、指导约谈等措施,主动实施行政指导,督促当事人及时纠正违法行为,促进当事人依法依规开展生产经营活动。


        根据西编发〔2023〕30号文,我委暂不涉及《不予行政处罚清单》相关职权,特此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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