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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9-10 10:35
根据《北京市交通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道路停车费催缴及行政处罚工作的意见》(京交停车发〔2024〕10 号)文件规定: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条和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各区停车管理部门对在一个自然月内,同一车辆在同一行政区累计欠费金额在 100 元及以下的轻微违法行为,补缴欠费后不予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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