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西民罚﹝2025﹞1号
当事人名称:北京市西城区金色阳光老年服务中心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2110102MJ0205240X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南菜园街2号国泰大厦2号楼4001室
法定代表人:***
联系人:*** 联系电话:***********
北京市西城区民政局检查发现,你单位2022年度、2023年度连续2年未按规定时间参加年度检查。2024年11月14日,北京市西城区民政局对此立案。2025年1月4日,本行政机关依法向北京市西城区金色阳光老年服务中心邮寄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京西民罚告〔2025〕1号)。
2025年1月8日,我局收到了北京市西城区金色阳光老年服务中心邮寄送达的书面陈述申辩意见(《关于2022、2023两年度未参加年检的情况说明。》、北京市西城区金色阳光老年服务中心清税证明复印件),当事人提出异议:对违法事实存在异议,认为其2022年度、2023年度未参加年度检查是因为其2022年末启动注销流程,处在注销过程中。复核如下,我局经北京市社会组织服务管理系统核查,北京市西城区金色阳光老年服务中心未提交注销申请、未获得我局出具的注销行政许可书,北京市西城区金色阳光老年服务中心2022年度、2023年度未参加年度检查,依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办法》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北京市西城区金色阳光老年服务中心应该依法参加2022年度、2023年度年度检查。执法人员对你单位陈述申辩意见不予采纳。北京市西城区金色阳光老年服务中心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听证要求,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立案后,本行政机关执法人员通过查询北京市社会组织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北京市社会组织服务管理系统、北京市社会组织数据管理中心系统,对你单位法定代表人进行询问等方式进行了调查。现查明,你单位2022年度、2023年度连续2年不参加年度检查的行为,违反了《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办法》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以上违法事实有北京市社会组织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网页截图、北京市社会组织服务管理系统网页截图、北京市社会组织数据管理中心网页截图、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副本复印件、法定代表人基本情况表、法定代表人张晋荣的询问笔录等证据为证。
现本行政机关依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办法》第十条之规定,并参照《北京市民政行政处罚裁量基准》(C08020A000),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撤销登记,并收缴法人登记证书和印章。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行政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北京市西城区民政局
2025年1月20日
主办: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承办:北京市西城区政务服务管理局、北京市西城区数据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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