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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医疗费用手工申报常见问答

发布时间:2023-05-16 1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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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医疗费用手工申报常见问答

 

1.工伤保险特需医疗费用是否可以报销?

工伤特需医疗费用工伤基金不予支付。

2. 工伤职工就医产生的医疗费用报销标准?

工伤定点医疗机构为工伤职工治疗工伤部位或职业病所需费用符合北京市工伤保险药品、诊疗项目、住院服务标准规定的,工伤保险基金予以支付。

3.工伤职工退休后,是否可以继续享受工伤医疗费用报销待遇?

可以。

4.工伤职工在非工伤定点医疗机构安装钢板,拆除钢板时只能在当时安装的医疗机构进行操作,是否可以按照工伤进行手工报销? 

可以到工伤受伤之日就医医院(安装钢板的医疗机构)拆除钢板,但须全额垫付,手工报销时需提供安装钢板的医疗机构出院诊断证明书和病例复印件。

5.工伤职工救护车的费用是否报销?

仅限支付工伤发生当日因急救抢救发生的救护车使用费(需提供机打发票);转运或其他交通费不予支付。

6.工伤并发症是否需要重新进行工伤认定才能享受工伤报销待遇?

工伤职工认为工伤或患职业病直接导致(原部位)其他疾病须提供三级以上工伤定点医疗机构出具的工伤或职业病直接导致疾病的诊断证明书,到原工伤认定区的工伤科进行增项,增项后发生的医疗费用工伤保险基金予以支付。

7.因工伤导致精神疾病或传染病的工伤职工如何就诊?

工伤认定或鉴定结论上明确“伤害部位或疾病名称”包括精神疾病、传染病的,治疗精神疾病或传染病的,可以到本市精神病专科医院或传染病专科医院就诊,发生的费用先由用人单位垫付,就医结束后按规定到社保经办机构报销。

8.工伤职工在工伤认定之前医院发生的医疗费用已经实时结算,但未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是否可以按照工伤进行手工补差报销? 

可以,由用人单位持处方底单、医疗费收据、医疗保险费用明细单和申报结算凭证向区经办机构申报审核结算。

9.工伤职工异地长期居住如何报销工伤医疗费用?

工伤职工在外埠长期居住的,应选择一家乡级(含)以上基本医疗定点机构作为本人医治受伤部位或职业病的医疗机构,并向本人所在单位申报。由用人单位向区工伤科备案后,发生的工伤医疗费用符合“北京市工伤保险三个目录”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10. 工伤职工就医流程?

1)门诊就医流程:持工伤证和社保卡在工伤定点医疗机构持卡实时结算;

2)持工伤证和临时卡在工伤定点医疗机构产生的门诊费用,个人全额垫付,单位负责进行工伤手工报销;

3)住院就医流程:持工伤证和社保卡或临时卡在工伤定点医疗机构持卡住院实时结算 。

11.因交通事故认定的工伤所发生的医疗费用怎么报销?

属于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的,需提供相关的事故责任认定书、事故民事赔偿调解书;经人民法院判决或调解的,需提供民事判决书或民事调解书。

12. 工伤职工住院治疗发生的外购药品费用手工申报可否报销?

不可以。

13.住院期间发生治疗工伤部位的门(急)诊费用可否报销?

不可以。

14.工伤职工住院期间发生的基本医疗门诊费用可否报销?

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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