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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注销社保业务(非缴纳市、区属机关养老保险的机关事业单位)

发布时间:2025-07-09 13: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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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注销社保业务(非缴纳市、区属机关养老保险的机关事业单位)

一、设定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行政法规】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

【规范性文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

 

二、受理范围

各类用人单位申请注销手续时,若与对应部门已实现数据共享,当不存在社会保险费欠缴记录、退休人员已完成社会化管理,在原批准成立单位完成注销手续后,通过接收原批准成立单位推送的信息后,即时完成用人单位社保信息注销,无需用人单位提交材料进行业务办理。无法通过数据共享获取单位注销信息的,或存在社会保险费欠缴记录的单位完成应缴义务后,依申请办理单位注销。

 

三、申请条件

用人单位发生解散、破产、撤销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终止时,应办理注销社会保险登记,登记管理机关实现数据共享的,无需申请,符合条件可自动注销。未能通过数据共享自动登记的,可通过互联网办理,也可到经办社会保险业务的机构办理。用人单位注销社会保险登记的,应当先结清欠缴的社会保险费、滞纳金,且无社保投诉案件。材料齐全,填写完整。申请材料按要求签字、盖章。

 

四、办理材料

序号

申请材料名称

数量

形式

要求

1

《北京市社会保险登记业务申请表(单位)》

1

原件

纸质,加盖公章,若单位公章已收回,申请表单上无法盖章,需提供公章收回证明,查验后留存高拍件。

2

单位注销证明或其他终止证明

1

原件

仅供查验,未获取到共享数据的,需查验后留存高拍件

  

、办理地点、咨询电话、办理机构、收费标准、办理时间

办理地点:西城区西直门南小街20号二层综合窗口

咨询电话:010-66007070

办理机构:北京市西城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收费标准:不收费

办理时间:西城区政务服务中心人力社保分中心 法定工作日均可办理 上午:09:00-12:00;下午:13:30-17:00;(延时服务时间:工作日 上午08:30-09:00;中午12:00-13:30;下午17:00-17:30;)

办理所需时限:法定:15个工作日;承诺:5个工作日(有共享数据的即时办结)

 

办理流程注意事项

1.注销申请人需要短信验证码校验通过后才能提交操作;

2.单位下有未办理减员人员时不允许注销,需要先减员后再操作。

3.如果存在未办理减员的人员,可先从【社会保险、就业、劳动用工备案统一登记与维护】进行处理。

4.若存在未减员的在职人员,单位注销业务完成审核后会自动办理人员劳动合同终止手续。

5.迁往外省市的企业在市场监管局完成相应手续后,需同步办理本市社会保险登记注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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