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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注销社保业务(非缴纳市、区属机关养老保险的机关事业单位)

发布时间:2025-04-29 14: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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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注销社保业务(非缴纳市、区属机关养老保险的机关事业单位)

一、受理范围

各类用人单位申请注销手续时,若与对应部门已实现数据共享,当不存在社会保险费欠缴记录、退休人员已完成社会化管理,在原批准成立单位完成注销手续后,通过接收原批准成立单位推送的信息后,即时完成用人单位社保信息注销,无需用人单位提交材料进行业务办理。无法通过数据共享获取单位注销信息的,或存在社会保险费欠缴记录的单位完成应缴义务后,依申请办理单位注销。

二、受理时间

全月工作日均可办理。

 

三、所需携带材料

序号

申请材料名称

数量

形式

要求

1

《北京市社会保险登记业务申请表(单位)》

1

原件

纸质,加盖公章,若单位公章已收回,申请表单上无法盖章,需提供公章收回证明,查验后留存高拍件。

2

单位注销证明或其他终止证明

1

原件

仅供查验,未获取到共享数据的,需查验后留存高拍件

四、办理所需时限

法定:15个工作日

承诺:5个工作日(有共享数据的即时办结)

五、办理地址

西城社保中心二层大厅综合窗口

六、注意事项

1.注销申请人需要短信验证码校验通过后才能提交操作;

2.单位下有未办理减员人员时不允许注销,需要先减员后再操作。

3.如果存在未办理减员的人员,可先从【社会保险、就业、劳动用工备案统一登记与维护】进行处理。

4.若存在未减员的在职人员,单位注销业务完成审核后会自动办理人员劳动合同终止手续。

5.迁往外省市的企业在市场监管局完成相应手续后,需同步办理本市社会保险登记注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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