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办理依据
根据社会保险法第五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二、办理流程
若单位的注册机构已与人社部门建立了数据共享机制,在注册机构登记后将同步完成单位的社会保险登记。当数据自动推送未成功,或注册机构尚未建立数据共享机制,单位可自行申报,完成社会保险登记。
三、如需现场审核办理提交材料如下
序号 | 申请材料名称 | 数量 | 形式 | 要求 |
1 | 《北京市社会保险登记业务申请表(单位)》 | 1 | 原件 | 纸质,加盖公章 |
2 | 未获取到共享数据时提供: 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副本) | 1 | 原件 | 查验后留存高拍件 |
3 | 未获取到共享数据时提供: 法人(负责人)身份证件 | 1 | 原件 | 查验后留存高拍件 |
四、现场办理时间
全月工作日均可办理。
五、办理地址
西城社保中心二层大厅综合窗口
主办: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承办:北京市西城区政务服务管理局、北京市西城区数据局
政府网站标识码:1101020002 京ICP备19014909号-1 京公网安备:110102020076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