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受理条件
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用人单位可通过互联网办理,也可到经办社会保险业务的机构办理。
序号 | 申请材料名称 | 数量 | 形式 | 要求 |
社会保险、就业、劳动用工备案统一登记 | ||||
1 | 《北京市社会保险登记业务申请表(单位)》 | 1 | 原件 | 纸质,加盖公章 |
2 | 身份证明材料(具体种类见后) | 1 | 原件 | 未获取到共享数据时提供,查验后留存高拍件 |
3 | 登记信息电子采集表 | 1 | 电子数据 | 仅批量、有共享数据业务适用,非必要 |
终止劳动关系 | ||||
1 | 《北京市社会保险登记业务申请表(单位)》 | 1 | 原件 | 纸质,加盖公章 |
修改劳动用工信息 | ||||
1 | 《北京市社会保险登记业务申请表(单位)》 | 1 | 原件 | 纸质,加盖公章 |
2 | 变更项相关证明材料(具体种类见后) | 1 | 原件 | 仅特殊情况及信息变更、同一用工信息多次修改时需要提供,未获取到共享数据的,需查验后留存高拍件 |
二、申请材料
(一)身份证明材料按照不同人群分为以下几类:
1.一般人员:身份证、第三代社保卡或户口本首页、本人页;
2.外籍人员:护照或《外国人永久居留证》查验原件高拍影像,其中无《外国人永久居留证》的人员需额外提供以下就业证件之一:《外国人工作许可证》《外国人就业证》《外国专家证》《外国常驻记者证》《北京市海外高层次人才工作居住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工作许可通知》。
3.港澳人员:港澳居民居住证或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
4.台湾人员:台湾居民居住证;
5.华侨:护照;
6.管理岗位、专业技术性岗位女职工超过“原法定退休年龄为 50 周岁女职工的新法定退休年龄”参保时另需提供:
(1)参保时管理岗位或专业技术性岗位证明材料(如《劳动合同书》、《干部履历表》、任免材料等);
(2)“原法定退休年龄为 50 周岁女职工的新法定退休年龄”时至今的参保证明(在京参保前在外省市以管理性或专业技术性岗位参保的提供),若期间未参保,需提供未就业且未灵活就业及到龄未在京内及京外领取养老待遇的情况说明。
(二)用人单位与员工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后,应如实填报个人停止缴费原因。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将依据用人单位填报的原因,审核离职人员是否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或失业补助金的资格。如单位未如实填报,需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三)劳动用工信息如劳动合同期限、岗位、缴费工资、停止缴费原因等发生变更,如实填报变更信息。单位对同一用工信息多次修改的,需上传变更项相关证明材料,包括:
1. 49岁以上女职工调整岗位为管理性或专业技术性岗位的,提供岗位证明材料:如《劳动合同书》、《干部履历表》、任免材料等。
2.使用护照参保的外籍参保职工修改劳动合同期限需提供以下就业证件之一:《外国人工作许可证》《外国人就业证》《外国专家证》《外国常驻记者证》《北京市海外高层次人才工作居住证》,或提供《外国人永久居留证》。
三、办理时间
全月工作日均可办理
四、办理所需时限
法定:10个工作日
承诺:5个工作日(有共享数据为即办业务)
五、办理地址
西城社保中心二层大厅综合窗口
主办: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承办:北京市西城区政务服务管理局、北京市西城区数据局
政府网站标识码:1101020002 京ICP备19014909号-1 京公网安备:110102020076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