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依据
【法律】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5号)
【行政法规】
2.《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9号)
3.《工伤保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6号)
【部门规章】
4.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若干问题的通知(人社部规〔2016〕5号)
5.《社会保险经办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65号)
【政府规章】
6.《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183号)
7.《北京市失业保险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190号)
【其他规范性文件】
8.关于贯彻实施<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规定>有关问题的具体办法(京劳社养发〔2007〕21号)
9.《关于对用人单位欠缴社会保险费加收滞纳金有关问题的通知》(京社保发〔2011〕39号)
10.《关于进一步规范外埠人员养老保险补缴有关问题的通知》(京人社保发〔2011〕139号)
二、受理范围
1、参保单位现在西城区参保
2、参保单位原因造成职工在劳动关系存续期内应缴纳社会保险费而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的,依单位申请为职工办理间断补缴或基数差额补缴
三、应提交的材料
补缴近三月内保险,直接北京市社会保险网上服务平台办理,无需提交材料;补缴近三月以上的保险需通过互联网申报并上传材料由社保后台审核或到经办社会保险业务的机构现场提交材料:
序号 | 申请材料名称 | 数量 | 形式 | 要求 | |||
1 | 《北京市社会保险缴费业务申请表(单位)》 | 1 | 原件 | 纸质,加盖公章、签字 | |||
2 | 《北京市补缴社会保险费确认单》 | 1 | 原件 | 纸质,加盖公章、签字 | |||
3 | 对应电子数据 | 1 | 电子数据 | 批量业务适用,非必要 | |||
4 | 补缴期间为2018年12月(含)前需提供个人所得税纳税清单,2019年1月(含)后需提供个人所得税纳税记录;其中若单位社保与税务不在同一区县,补充电子税务局报税截图。 | 1 | 原件 | ||||
有下述情况中的一个或多个,需按照要求分别提交材料 | |||||||
5 | 使用护照参保的在华就业外籍人员补缴另需提供以下就业证件之一:《外国人工作许可证》《外国人就业证》《外国专家证》《外国常驻记者证》《北京市海外高层次人才工作居住证》;若《外国人工作许可证》复印件上二维码无法扫码识别,可提供与补缴单位信息一致的《北京市外国专家局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代替 | 1 | 原件 | 查验原件高拍影像后返还,原件已无法提供的,可提供复印件代替。 | |||
6 | 港澳台人员补缴2018年06月及之前的社会保险费,另需提供《港澳台人员就业证》 | 1 | 原件 | 查验原件高拍影像后返还,原件已无法提供的,可提供复印件代替。 | |||
7 | 一次性补缴养老保险费超过3年(含)的,另需提供:人民法院、审计部门、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的行政部门或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出具的具有法律效力证明一次性缴费期间存在劳动关系的相应文书;其中外埠人员一次性补缴养老保险费超过5年(含)的,应按照文件要求,提供《外埠人员养老保险补缴审核表》 | 1 | 原件 | 查验原件高拍影像后返还,原件无法提供的,可提供复印件代替。 | |||
8 | 补缴2011年7月之前的社会保险费,另需提供行政部门审批材料 | 1 | 原件 | ||||
9 | 养老保险账户类别为“临时缴费账户”的参保人,另需提供《在京养老保险“临时缴费账户”有关事项告知书》 | 1 | 原件 | 纸质,个人签字,单位加盖公章。 | |||
10 | 稽核或审计补缴的,另需提供稽核整改意见书或审计报告。 | 1 | 原件 | 查验原件高拍影像后返还,原件无法提供的,可提供复印件代替。 |
四、注意事项
1、近三个月:指增员当月起的三个月内可以补缴增员月之前的三个月的保险,如2024年5月增员,2024年2月至2024年4月的保险。
2、单位存在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情况的,需先补足后再申报补缴。
3、各项社会保险应缴未缴的需同时补缴。
4、为外埠户籍职工一次补缴五年及以上养老保险(2011年7月后)的,需由社保稽核部门、劳动监察部门、养老保险行政部门共同核查,由基金监督部门进行备案(联审)后方可办理,所需申报材料同(三),此业务由社保窗口受理申请后,等待联审通知。
5、《个人所得税纳税记录》获取方法可参见“西城区人民政府”网站,“社会保障”——“社会保险征缴业务”中查看。如个人所得税没有达到税点,无法开具纳税记录,可到税务部门开具零申报记录,记录上的纳税单位名称必须与补缴单位名称一致,开具后携带其他材料到现场办理补缴即可。
6、电子税务局报税截图获取方式:税务局“自然人税务管理系统扣缴客户端”中“个人扣缴明细查询”截屏件。
7、若《个人所得税纳税清单》的显示内容,在补缴时获取不到补缴应对应的情况,相关内容,如所得项目、任职/受雇/投资单位、校验二维码、税务部门业务章等内容展示不全的情况,需同时提供补缴时间的本单位原始工资表(职工所在页、体现工资构成),同时需要核对基数。核对基数的要求:参保人上一年度的本单位原始工资表(职工所在页、体现工资构成),当年入职本单位的提供参保人在本单位的首个全月原始工资表(职工所在页、体现工资构成)
五、办理时间、地点
1、建议通过北京市社会保险网上服务平台办理
2、线下办理地址:西城区西直门南小街20号西城区人力社保大厦二层综合窗口
主办: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承办:北京市西城区政务服务管理局、北京市西城区数据局
政府网站标识码:1101020002 京ICP备19014909号-1 京公网安备:110102020076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