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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费欠费业务申报

发布时间:2025-04-29 15: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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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办理依据
【法律】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5号)

【行政法规】

2.《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9号)

3.《工伤保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6号)

【部门规章】

4.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若干问题的通知(人社部规〔2016〕5号)

5.《社会保险经办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65号)

【政府规章】

6.《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183号)

7.《北京市失业保险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190号)

【其他规范性文件】

8.关于贯彻实施<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规定>有关问题的具体办法(京劳社养发〔2007〕21号)

9.《关于对用人单位欠缴社会保险费加收滞纳金有关问题的通知》(京社保发〔2011〕39号)

10.《关于进一步规范外埠人员养老保险补缴有关问题的通知》(京人社保发〔2011〕139号)

二、受理范围

1、参保单位现在西城区参保

2、参保单位原因造成职工在劳动关系存续期内应缴纳社会保险费而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的,依单位申请为职工办理基数差额补缴

三、受理范围

1、发生欠费的单位整体进行欠费补缴,可直接网上办理,无需提交任何材料;

2、补缴基数差额采用告知承诺制办理,可直接北京市社会保险网上服务平台办理,无需额外提供材料。不适用告知承诺制的情形可通过北京市社会保险网上服务平台申报并上传材料,由社保后台审核或到经办社会保险业务的机构现场提交材料:

序号

申请材料名称

数量

形式

要求

1

《北京市社会保险缴费业务申请表(单位)》

1

原件

纸质,加盖公章、签字

2

对应电子数据

1

电子数据

批量业务适用,非必要

单位在前台采用告知承诺制时办理补缴基数差额业务时提交

3

《参保职工缴费基数补差申办单》

1

原件

纸质,加盖公章

下述情况办理补缴基数差额业务时不适用承诺制,有下述情况中的一个或多个,需按照要求分别提交材料

4

《参保职工缴费基数补差确认表》

1

原件

纸质,加盖公章

5

单位申请补缴2011年7月前的基数差额的;申请单位曾作出虚假承诺或存在较严重的不良信用记录,信用尚未修复的;单位不愿承诺或者无法承诺的需提供:参保人上一年度的本单位原始工资表(职工所在页、体现工资构成),当年入职本单位的提供参保人在本单位的首个全月原始工资表(职工所在页、体现工资构成)

1

原件

查验原件高拍影像后返还

6

单位申请时间段已办理过同一职工补缴基数差额,或稽核立案补缴基数差,或一次性补缴基数差三年以上,或工伤人员补缴受伤前12个月的,或临近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2个月的退休人员补缴基数差额需提供:本单位原始工资表(具体要求同序号5材料);对应的个人工资发放银行流水或“个人所得税纳税凭证”(2018年12月(含)前为个人所得税纳税清单,2019年1月(含)后为个人所得税纳税记录及电子税务局报税截图)

1

原件

查验原件高拍影像后返还

 

注:1.补缴基数差额业务采用告知承诺制办理,单位应按法律法规如实自主申报缴费基数,社保经办机构按稽核流程负责核查涉及违规补缴基数差额行为的投诉、举报案件,经查实,承诺不实的,将对相关业务进行纠正。

六、办理时间、地点
1、建议通过北京市社会保险网上服务平台办理 

2、线下办理地址:西城区西直门南小街20号西城区人力社保大厦二层综合窗口
3、正常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09:00-12:00,下午1:30-5:00

延时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早08:30-9:00,午12:00-13:30,晚17:00-1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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