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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保职工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转入手续(非机关事业)

发布时间:2025-04-30 1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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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项业务通过北京市社会保险网上服务平台、国家社会保险公共服务平台或手机APP(掌上12333等)或经办机构窗口均可办理。

 

一、受理条件

职工跨省流动就业到北京市,按规定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缴费后,下列人员可以申请将外省市基本养老保险转入北京市:

1、本市户籍人员:需在本市正常参保缴费,并至少有一个月的实际缴费;

2、外埠户籍人员:需在本市正常参保缴费,并至少有一个月的实际缴费,且2010年1月1日前已经参加并缴纳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或2010年1月1日以后首次在北京参保缴费时男未满50周岁,女未满40周岁;

3、职工达到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条件时,待遇领取地为北京。

 

二、向本市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提交的材料

1.外省企业转出的职工

本人身份证原件或社保卡原件。如他人代办,需代办人的身份证原件,申请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复印件注明转出地名称)。

2.部队转出的未就业随军配偶

⑴军队后勤(联勤)机关财务部门开具的《未就业随军配偶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原件1 份。

⑵军队后勤(联勤)机关财务部门开具的《未就业随军配偶养老保险转移接续信息表》原件1 份。

3. 军人退役养老保险接收

注:2024年3月以后离开部队的军人接续手续由军保中心直接对社保中心进行“总对总”数据传递,无需个人提交手续。2024年3月以前离开部队的参保人按如下材料提交手续:

⑴军队后勤(联勤)机关财务部门开具的《军人退役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原件1份。

⑵《军人退役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信息表》原件1份。

⑶安置到机关事业单位还需《军人职业年金缴费凭证》原件1份。

 

三、注意事项

1.户籍信息核实

在申请转入前,需核实职工在北京市社会保险信息系统中的“缴费人员类别”是否与实际户籍情况一致,否则需先由用人单位为其办理信息变更业务。

2.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费超过3 年(含)所需材料

根据人社厅发[2019]94号文件之规定,参保人员跨省转移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时,对在人社部规〔2016〕5号文实施之前发生的超过3年(含3年)的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费,转出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简称转出地)应当向转入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简称转入地)提供《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费书面承诺书》;在人社部规〔2016〕5号文实施之后发生的超过3年(含3年)的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费,转出地应提供人民法院、审计部门、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的行政部门或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出具的具有法律效力证明一次性缴费期间存在劳动关系的相应文书。

 

四、办理时间

正常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09:00-12:00,下午13:30-17:00;

延时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早08:30-9:00,午12:00-13:30,晚17:00-17:30。

 

五、办理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南小街20号综合窗口。

 

事项名称: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转入申请

网上申报的链接访问地址:

国家社会保险公共服务平台:http://si.12333.gov.cn/

北京市社会保险网上服务平台:https://fuwu.rsj.beijing.gov.cn/zhrs/yltc/yltc-hom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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