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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举报投诉办理

发布时间:2024-08-26 1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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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举报投诉办理

一、受理范围:

任何组织和个人有权对违反社会保险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举报、投诉。

西城社保中心参保缴费的用人单位(需在北京市注册且未注销)侵害个人社会保险权益的,个人可以到西城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稽核科进行举报投诉。

 

二、受理时间:

正常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上午09:00-12:00,下午13:30-17:00;

 

三、所需携带材料:

1、劳动者个人到社保中心稽核科在西城人力社保大厦一层西侧接访大厅设立的接待窗口,提交下列材料:

序号

名称

数量

形式

要求

1

劳动者身份证件(身份证、户口本原件和复印件)

1

原件、复印件

字迹清晰,内容真实、完整

2

劳动关系证明(劳动合同书、生效的司法判决等)

1

原件、复议件

字迹清晰,内容真实、完整

3

 

工资发放的原始依据

1

原件、复印件

有银行等金融机构的盖章

 

2、对符合受理条件的举报投诉,稽核科依据举报人(投诉人)诉求内容制作《社会保险稽核接待投诉登记表》或《社会保险稽核接待举报登记表》,并由举报人(投诉人)签字确认。

序号

名称

数量

形式

要求

1

《社会保险稽核接待投诉登记表》

1

原件

字迹清晰,内容真实、完整

2

《社会保险稽核接待举报登记表》

1

原件

字迹清晰,内容真实、完整

 


3、对于不符合受理条件的,指导个人补充提供材料或告知有权处理部门。 

 

四、办理程序:

1、立案

接待窗口受理材料7工作日内,立案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对于决定不予立案的,联系举报投诉人将材料退回。对于决定立案的,做好案件登记,并指定稽核组办理,稽核组负责人指定稽核人员具体承办案件。

2、稽核调查

1)向被举报(投诉)单位送达稽核通知书。

立案后7个工作日内,开始稽核工作。稽核人员应向被举报(投诉)单位送达《稽核通知书》,通知被稽核单位进行稽核的有关内容、要求、方法和需要准备的资料等事项。《稽核通知书》一般提前3日送达给被稽核单位。特殊情况下的稽核也可以不事先通知。

2)对举报(投诉)人的调查

调查举报(投诉)人身份资料,包括身份证号码、户籍性质、工作单位及联系地址,投诉期间有无社会保险缴费记录。确认与被投诉单位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工作岗位、工作地点及工资发放情况。收取举报(投诉)人户口本、身份证复印件,劳动关系及工资发放情况证据。

案件受理环节上述材料已收取且内容完整的,可视为已完成对举报(投诉)人的调查。

3)对被举报(投诉)单位的调查:调查被举报(投诉)单位、被询问人的基本情况,包括单位名称、单位性质、法定代表人姓名、注册地、经营地等信息。被询问人姓名、年龄、职务、是否委托代理人等信息。调查被举报(投诉)单位社会保险缴费情况,调查被举报(投诉)单位与投诉人劳动关系情况,包括工作起止年月日、工作岗位、工作地点等信息。调查被举报(投诉)单位支付投诉人工资情况,包括工资支付周期、首月工资金额、年平均工资金额等信息。调查被举报(投诉)单位为投诉人缴纳社会保险费情况,确认是否缴纳,如已缴纳,确认是否足额缴纳。

3、出具稽核结果

主要文书:稽核情况告知书、稽核整改意见书

1)稽核情况告知书

对于经稽核未发现被稽核单位有违反国家和本市社会保险规定行为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在稽核调查工作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向被稽核对象送达《社会保险稽核情况告知书》。

2)稽核整改意见书

对于经稽核发现被稽核单位违反国家和本市社会保险规定行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在稽核工作结束10个工作日内向被稽核对象送达《社会保险稽核整改意见书》,要求被稽核对象自收到《整改意见书》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改正违法行为同时告知其逾期仍未缴纳的,将按照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三条、第八十六条的规定处理。

4、责令限期缴纳

主要文书:《社会保险费责令限期缴纳通知书》

自《整改意见书》送达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单位未进行整改的,应在限期届满后10个工作日内向被稽核单位送达《社会保险费责令限期缴纳通知书》,责令单位在收到通知后5个工作日内补缴。

5、单位依法补缴或提请行政部门处理

6、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被稽核单位经责令仍未补缴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经查询,用人单位开户银行账户余额少于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且未签订担保合同的;(二)经划拨,用人单位仍未足额清偿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且未签订担保合同的;(三)延期缴费协议期满,因担保财产的市场价格或者权利状况发生变化,用人单位仍未足额清偿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按照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向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扣押、查封、拍卖用人单位财产,以拍卖所得抵缴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滞纳金。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按《行政强制法》规定向被稽核单位送达《催告书》

6、案件归档办结

案件办结,填写《处理举报(投诉)案件办结单》,并及时立卷归档。

 

五、办理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南小街20号,西城人力社保大厦一层西侧接访大厅稽核窗口。

 

六、查看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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