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受理范围
本市户籍人员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非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不属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城乡居民以及在本市居住但未就业、年满16周岁未满60周岁(不含在校生)、持有本市取得的《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或《港澳台居民居住证》且证件在有效期内的人员,依个人申请办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对于已参保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且为暂停缴费状态的参保人,如职工保险为非正常缴费或退休的且城乡居民未超龄的,可以申请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缴费状态恢复为正常缴费。
二、受理时间
每年4月至12月10日。(节假日、休息日及特殊情况除外)
三、所需携带材料
序号 | 申请材料名称 | 数量 | 形式 | 要求 |
1 | 本人有效身份证件 | 1 | 原件 | 仅供查验,未获取到共享数据的,需查验后留存高拍件 |
同时,需对业务办理信息登记表单签字确认。
四、办理流程
1.本市户籍参保人持本人户口簿、身份证到街道社保所办理参保登记手续。
2. 港澳台人员持本人在本市取得的有效期内的港澳台居民居住证到街道社保所办理参保登记手续。
3.外国人持本人在本市取得的有效期内的《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和《临时住宿登记表》到街道社保所办理参保登记手续。
4.街道社保所核验相关身份证件原件,未获取到共享数据的,需查验后留存高拍件。
5. 参保人对业务办理信息登记表单签字确认。
6.街道社保所为参保人办理参保登记手续。
7.原协议缴费及预缴费预留过银行卡信息未发生相关信息变更的人员可继续批量扣款;新参保人员不能批扣,全体正常参保人员可在缴费期至银行柜台现场缴费或登录电子税务局缴费。
8.参保人可以通过电子税务局查询扣款情况打印缴费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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