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受理范围
参保人员因死亡、丧失国籍或已享受其他基本养老保障待遇等情况应当办理居民养老保险注销登记。
二、受理时间
1-11月全月办理,12月为1-10日。(节假日、休息日及特殊情况除外)
三、所需携带材料
序号 | 申请材料名称 | 数量 | 形式 | 要求 |
1 | 参保人、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 1 | 原件 | 查验后留存高拍件 |
2 | 《北京市社会保险关系终止(结算)类业务申请表》 | 1 | 原件 | |
3 | 死亡文书或告示,享受职工养老保险、异地基本养老保障待遇材料,村(居)委会或社保所说明,行政部门撤销退休审批的材料,转统筹外的相关材料等。 | 1 | 原件 | |
因参保人本人账户已注销或已发放不成功等情形无法发放至参保人员原养老金银行账户或社保卡银行账户,需要直接发放到申领人银行账户的,社保经办机构还需收取以下材料: | ||||
4 | 参保人银行账户无法使用的相关材料,如无法提供相关材料的,申请人需填写《养老保险待遇发放方式申请书》 | 1 | 原件 | 相关材料查验原件高拍影像返还,原件无法提供的,可提供复印件代替。 |
5 | 亲属关系证明 | 1 | 原件 | 查验后留存高拍件 |
四、办理流程
1.参保人死亡的,其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应在一个月内到街道社保所提出注销登记申请,经办人员现场核验其有效身份证件,查验后留存高拍件,通过系统数据比对无误后,生成《北京市社会保险关系终止(结算)类业务申请表》,申请人签字确认后,由社保所提交区级经办机构审核。
2.因丧失国籍或享受其他社会保障待遇等情况办理注销登记的参保人,参照上述流程办理。
3.经办机构复核无误后,结算参保人个人账户资金余额。对符合丧葬补助领取条件的,应同时计算参保人的丧葬补助金额。
4.对于无法定继承人、指定收益人的,其个人账户余额并入基金,丧葬补助金可发放至为其办理后事的福利院或村居委会账户。
5. 若系统内不存在参保人员账户信息,还需获取参保人员或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的相关银行等信息。
6. 因参保人本人账户已注销或已发放不成功等情形无法发放至参保人员原养老金银行账户或社保卡银行账户,需要直接发放到申领人银行账户的,社保经办机构还需收取以下材料:
参保人银行账户无法使用的相关材料,如无法提供相关材料的,申请人需填写《养老保险待遇发放方式申请书》;
亲属关系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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