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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转移接续

发布时间:2025-07-09 15: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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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转移接续

一、设定依据

【行政法规】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

【部门规章】关于印发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

【规范性文件】北京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规程

【规范性文件】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有关问题的通知

 

二、申请条件

户籍进京并已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

 

三、办理材料

序号

申请材料名称

数量

形式

要求

1

身份证件

1

原件

仅供查验

2

如为代办人,提交代办人身份证件

1

原件

仅供查验

3

如为代办人,提交申请人身份证件

1

复印件

仅供查验

 

、办理地点、咨询电话、办理机构、收费标准、办理时间

办理地点:北京市西城区各街道政务服务中心(受理个人业务初审):北京市西城区各街道受理该项的地点。北京市西城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受理辖区街道社保所业务复审):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南小街20号综合窗口(街道社保所在此地点办理)。

咨询电话:010-66007070

办理机构:北京市西城区各街道政务服务中心(受理个人业务初审)北京市西城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受理辖区街道社保所业务复审)

收费标准:不收费

办理时间:1-11月全月办理,12月为1-10日。(节假日、休息日及特殊情况除外) 

 

办理流程注意事项

(一)外埠保险关系转入

1.参保人可携带有效证件到街道社保所申请关系转入,街道社保所核验相关身份证件后留存高拍件(二代身份证正反面、户口本首页、本人页拍摄清晰)。 

2. 街道社保所初审,对符合本办理规定条件的,在信息系统中查询转入人员是否已经参加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如未参保先办理参保手续)。对不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向申请人作出说明。

3.街道社保所在系统中生成回执单并打印。

4.参保人对回执单签字确认。

5. 街道社保所受理转入申请后报区级经办机构复核。待复核通过后,向外省传递接收函,正式启动跨省转移流程。复核不通过,将告知参保人员原因。

(二)保险关系转出外埠

1.参保人员办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转往外埠的,应先向外省转入地经办机构提出转入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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