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政策(细则一)
(北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报销比例)
发布时间:2019-07-24
参保状态 | 在职 | 退休 | ||||
不满70岁 | 70岁以上 | |||||
普通门诊 | 起付线 | 1800元 | 1300元 | |||
支付比例 | 70%(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报销比例为90%) | 85%(含补充15%)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报销比例为90% | 90%(含补充10%) | |||
一个自然年度内最高 支付限额 | 2万元 | 2万元(不含补充) | ||||
门诊特殊病 | 起付线 | 每个结算周期(360天)支付一次起付线 | 同在职 | |||
支付比例 | 同普通住院 | 同普通住院 | ||||
最高支付限额 | 纳入住院限额 | 纳入住院限额 | ||||
普通住院 | 起付线 | 一个自然年度内首次住院1300元,以后每次650元 | ||||
统筹基金支付(一个自然年度内最高支付限额10万元) | 三级医院支付比例 | 起付线—3万元以下 | 85% | 95.5%(含补充4.5%) | ||
3-4万元以下 | 90% | 97.0%(含补充3%) | ||||
4万元以上 | 95% | 98.5%(含补充1.5%) | ||||
二级医院支付比例 | 起付线—3万元以下 | 87% | 96.1%(含补充3.9%) | |||
3-4万元以下 | 92% | 97.6%(含补充2.4%) | ||||
4万元以上 | 97% | 99.1%(含补充0.9%) | ||||
一级医院支付比例 | 起付线—3万元以下 | 90% | 97.0%(含补充3%) | |||
3-4万元以下 | 95% | 98.5%(含补充1.5%) | ||||
4万元以上 | 97% | 99.1%(含补充0.9%) | ||||
大额互助金(一个自然年度内最高支付限额为40万元) | 超出统筹基金支付最高限额10万元以上的部分,在职人员支付85%;退休人员支付为90%(含退休人员统一补充医疗保险10%)。 | |||||
急诊留观 | 报销范围 | 急诊留观发生的医疗费用按住院医疗费用有关规定给予报销。 | ||||
报销办法 | 在定点医疗机构持社会保障卡结算。 | |||||
报销比例 | 同普通住院 | |||||
注: | ||||||
1、可在定点医疗机构办理备案的11种特殊病是:恶性肿瘤门诊治疗;肾透析;肾移植术后服用抗排异药;血友病;再生障碍性贫血;肝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肝、肾移植术后服用抗排异药;心脏移植术后服用抗排异药;肺移植术后服用抗排异药;多发性硬化;黄斑变性眼内注射治疗;重性精神病;肺动脉高压靶向治疗;耐多药结核;C型尼曼匹克病;中重度过敏性哮喘生物制剂治疗;特发性肺纤维化抗纤维化治疗。 | ||||||
2、普通门诊费用以自然年度为结算周期;普通住院以90天为结算周期,连续住院超过90天按第2次入院办理;特殊病以360天为结算周期 ;家庭病床以90天为结算周期,起付线减半。 | ||||||
3、支付比例指医疗保险范围内金额的基金支付比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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