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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保职工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转出手续(非机关事业)

发布时间:2025-07-10 11: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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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保职工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转出手续(非机关事业)

一、设定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行政法规】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

【其他规范性文件】关于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若干问题的通知

【其他规范性文件】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

【其他规范性文件】关于印发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若干具体问题意见的通知

【其他规范性文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有关问题的函

  

二、申请条件

依据人社厅函[2019]185号文,参保人员在跨省流动前,无需到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保机构申请开具《参保凭证》,直接向新就业地提交转入申请即可。如参保人员仍需出具相关转移凭证材料,此项业务可通过北京市社会保险网上服务平台、国家社会保险公共服务平台或手机APP(掌上12333等)或经办机构窗口办理。

 

三、办理材料

现场办理时,请携带参保人员身份证原件或社保卡原件。如他人代办,需提供代办人的身份证原件,申请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办理地点、咨询电话、办理机构、收费标准、办理时间

办理地点:西城区西直门南小街20号二层综合窗口

咨询电话:010-66007070

办理机构:北京市西城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收费标准:不收费

办理时间:西城区政务服务中心人力社保分中心 法定工作日均可办理 上午:09:00-12:00;下午:13:30-17:00;(延时服务时间:工作日 上午08:30-09:00;中午12:00-13:30;下午17:00-17:30;)

 

、办理流程注意事项

1.申请办理过社会保险关系转入本市的,其转入手续应全部办结成功后,方可申办社保关系转出。

2.当月减员后申请办理社会保险关系转出的,需确认当月社保缴费已经记账后方可办理。

温馨提示:为确保业务顺利办理,办理此项业务时,申请人应已办理完毕减员手续,且参保状态应为非终止非正常状态,且无欠费。 

 

事项名称: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转出申请      

网上申报的链接访问地址:

国家社会保险公共服务平台:http://si.12333.gov.cn/

北京市社会保险网上服务平台:

https://fuwu.rsj.beijing.gov.cn/zhrs/yltc/yltc-hom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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