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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项目)基本信息变更

发布时间:2025-04-29 14: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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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项目)基本信息变更

(一)受理范围

各类用人单位如信息发生变更的,若与对应部门实现数据共享的,通过接收批准成立单位推送的信息即时完成用人单位登记信息变更,无需用人单位提交材料进行业务办理。社保专有信息发生变更的、无法通过数据共享获取单位变更信息的,依申请进行信息变更。

(二)受理时间

全月工作日均可办理。

(三)受理条件

用人单位的社会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应当自变更或者终止之日起三十日内通过互联网或经办社会保险业务的机构现场提交申请。

(四)所需材料

 

序号

申请材料名称

数量

形式

要求

1

《北京市社会保险登记业务申请表(单位)》

1

原件

纸质,加盖公章

一、变更法人时另需提供

2

未获取到共享数据时提供:法人(负责人)身份证件

1

原件

查验后留存高拍件,对于原件因特殊情况无法提供的,可提供复印件加盖公章代替。

3

未获取到共享数据时提供:变更后的单位证照

1

原件

查验后留存高拍件

二、变更单位名称、单位代码、单位类型、经费来源、改革后事业单位类型、编制人数等关键信息时另需提供

4

未获取到共享数据时提供:登记管理机关出具的变更通知或变更批准文件

1

原件

查验后留存高拍件

5

未获取到共享数据时提供:变更后的单位证照

1

原件

查验后留存高拍件

(五)办理所需时限

法定:15个工作日

承诺:5个工作日

(六)办理地址

西城社保中心二层大厅综合窗口

(七)注意事项

注意事项

1.单位名称变更同时请一并办理单位银行信息变更业务,银行开户全称应与参保单位证照中的单位名称一致。

2.由于划转税务征收后,缴费银行信息以税务登记信息为准,单位在社保办理银行信息变更后应确保与银行、税务登记的银行信息一致。

3.单位整体转移业务通过单位注册地变更业务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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