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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职工延期留用备案办理服务指南

发布时间:2025-07-07 15: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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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人员范围

1. 2025年1月之后,到达法定退休年龄,依据《弹性退休制度暂行办法》弹性延长期满后,因工作需要,在单位继续留用的参保职工。

2. 2024年12月31日之前,已办理延期留用备案,期满后因工作需要,在单位继续留用的参保职工。

注意:以上人员不含国有企业单位领导人员及其他管理人员属于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和规定程序报批的人员,应先履行报批手续,再到人社部门办理延期手续。

二、材料

1.岗位协议

2.《延期留用协议》(《企业职工继续留用协议备案表》);

3.居民户口簿;

4.属于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和规定程序报批的人员,同时提交报批通过的手续。

单位通过网厅申请时,以上材料均只需上传电子版。

三、申报流程

申报单位在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当月登录“退休打包一件事”平台(网址:

http://fuwu.rsj.beijing.gov.cn/bjdkhy/zgtx/ ,该网址可见具体单位操作指南),点击”单位申请“一栏,按系统要求填写申报信息并上传相应电子版材料(需上传所有电子版材料)或携带纸质原始材料及单位公章,到养老保险科窗口办理备案手续

四、办理地点、咨询电话、办理机构、收费标准、办理时间

办理地点:西城区西直门南小街20号三层“退休一件事”窗口或北京市社会保险网上服务平台

咨询电话:010-66007070

办理机构:北京市西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收费标准:不收费

办理时间:西城区政务服务中心人力社保分中心:法定工作日: 上午: 09:00 - 12:00; 下午: 13:30 - 17:00; (延时服务时间: 工作日上午08:30 - 09:00; 中午12:00 - 13:30; 下午17:00 - 17:30; )

五、注意事项

1.建议延期留用单位至少在职工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当月或者提前一个月办理留用备案申请,避免缴费中断;未能及时办理的,备案起始时间无法向前追补

2.办理备案前,请提前通过社保中心、北京市社保查询终端等方式确认个人缴费、账户性质等相关信息确保填写信息准确。

表格下载

图片2.png 

企业职工继续留用协议备案表 2025.02.docx

七、服务依据:

1.《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3号)

2.《关于贯彻实施〈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劳社养发〔2007〕29号)

3.《北京市关于参保人员延长缴纳社会保险费有关问题的通知》(京人社养发〔2013〕290号)

4.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中共中央组织部 财政部关于印发《实施弹性退休制度暂行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24〕9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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