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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职工与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衔接(职保转居保)

发布时间:2025-07-10 08: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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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职工与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衔接(职保转居保)

一、设定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部门规章】关于印发〈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的通知

【部门规章】关于贯彻实施〈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地方政府规章】关于印发北京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办法的通知

【规范性文件】北京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规程

【规范性文件】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统一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暨实施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有关问题的通知

 

二、申请条件

参保人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符合以下条件可办理两种制度衔接:

职工转入城乡:京籍或户籍进京人员,且已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达到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法定退休年龄,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不满15年或按规定延长缴费仍不足15年。

 

三、办理材料

序号

申请材料名称

数量

形式

要求

1

身份证件

1

原件

仅供查验

2

如为代办人,提交代办人身份证件

1

原件

仅供查验

3

如为代办人,提交申请人身份证件

1

复印件

仅供查验

 

、办理地点、咨询电话、办理机构、收费标准、办理时间

办理地点:北京市西城区各街道政务服务中心(受理个人业务初审):北京市西城区各街道受理该项的地点。北京市西城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受理辖区街道社保所业务复审):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南小街20号综合窗口(街道社保所在此地点办理)。

咨询电话:010-66007070

办理机构:北京市西城区各街道政务服务中心(受理个人业务初审);北京市西城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受理辖区街道社保所业务复审)

收费标准:不收费

办理时间:1-11月全月办理,12月为1-10日。(节假日、休息日及特殊情况除外) 

 

办理流程注意事项

本市职保转本市居保

1.参保人员持本人身份证件到社保所申请办理职保转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手续;街道社保所仔细核验相关身份证件(原件) ,查验后留存高拍件。如为代办人,除提供代办人居民身份证件(原件),同时提供办理人居民身份证件,街道社保所仔细核验相关身份证件,查验后留存高拍件。(二代身份证正反面、户口本首页、本人页拍摄清晰)。

2. 社保所初审,对符合本办理规定条件的,社保所在信息系统中查询转入人员是否已经参加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如未参保先办理参保手续)。对不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向申请人作出说明。

3. 参保人对《承诺书》签字确认。

4. 街道社保所受理转入申请后报区级经办机构复核。本市城乡居民制度衔接申请审核通过后,直接办理转出地险种终止,转出地险种的缴费年限和个人账户金额按相关文件要求予以合并、累计等处理。复核不通过,将告知参保人员原因。

5. 如参保人在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本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有重复缴费,存在退费业务的需核对支付银行、账号,信息有错的,还需先行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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