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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关系转移

发布时间:2024-11-18 1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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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申报范围

已申领工伤保险待遇1-10级、已办理工伤登记未达等级工伤职工和享受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人员因各种原因需转移至新单位发放的,需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相关手续。

二、提交材料

1.加盖转入单位章的《北京市工伤保险业务事项申请表》

2.转出单位、转入单位、工伤职工(含享受供养亲属抚恤金人员)三方签订的《承接工伤保险责任协议书》原件(附表六)

特别提醒:

1.工伤职工原单位应及时与新单位进行交接,新单位应及时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工伤关系转入手续。

2.《承接工伤保险责任协议书》可以到经办机构窗口咨询领取。

3.工伤职工应及时办理《工伤证》的变更。

4.退休工伤职工单位应在《承接工伤保险责任协议书》中“丙方”处备注“退休工伤”。

手工填报应使用黑色签字笔填写,报表上单位经办人等签名字体应清晰工整。

以上表格、说明类均需加盖公章,原件无需加盖公章。手写表格需用签字表,字迹清晰,不可涂改。报送材料需使用A4纸。

三、办理地点、时间

西城区人力社保大厦三层工伤(职伤)一件事窗口办理

全月工作日均可办理,周一至周五,上午09:00-12:00,下午1:30-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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