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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职工保险待遇变更

发布时间:2025-07-10 12: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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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职工保险待遇变更

一、设定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二、申请条件

对于已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工伤职工被判刑劳教的,因民政数据、医疗数据中断发放待遇的、死亡的,供养亲属发生死亡、服兵役、再婚后丧失享受待遇资格的,需由用人单位申报此项业务。

 

三、办理材料

1.《北京市工伤保险业务事项申请表》(附表二)

2.因死亡办理待遇终止的需提供《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等证明职工或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死亡的材料原件(社保系统中可自动取得死亡信息的,无需提供;社保系统中无法取得死亡信息的,单位可提纸介材料办理。如提供复印件,复印件需加盖单位公章)

3.法院判决书等相关法律文书

4.享受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人员需提供经办机构确认的《北京市因工死亡工伤职工待遇核准表》原件

5.单位出具的情况说明

6.其他需要提供的证明材料

 

、办理地点、咨询电话、办理机构、收费标准、办理时间

办理地点:西城区西直门南小街20号三层工伤(职伤)一件事窗口

咨询电话:010-66007070

办理机构:北京市西城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收费标准:不收费

办理时间:西城区政务服务中心人力社保分中心 法定工作日均可办理 上午:09:00-12:00;下午:13:30-17:00;(延时服务时间:工作日 上午08:30-09:00;中午12:00-13:30;下午17:00-1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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