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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工伤保险医疗费用手工报销申请

发布时间:2025-03-04 09: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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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工伤保险医疗费用手工报销申请

【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2.社会保险经办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65号)

3.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6号)

4.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工伤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厅发[2022]24号)

5.北京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242号)

6.关于印发《北京市工伤保险医疗费用审核结算经办规范(试行)》的通知(京工伤发[2024]11号)

【申请条件】

1.工伤职工在工伤认定结论之前治疗受伤部位或职业病发生的由用人单位或工伤职工垫付的医疗费用。

2.工伤职工在工伤认定结论之后无法直接结算的费用(异地就医、急诊未持社保卡、新参保未发社保卡、补换卡期间就医、涉及第三人的工伤医疗费用)。

【办理材料】

1.填写完整的《北京市工伤保险医疗费用手工报销申报表》(附件);

2.门(急)诊治疗的:门(急)诊收费票据原件、门(急)诊费用清单、诊断证明、处方底方、门(急)诊病历资料等;

3.住院治疗的:住院收费票据原件、住院费用明细汇总清单、出院诊断证明、住院病历资料等。

【办理地点】

西直门南小街20号社保大厦3层工伤(职伤)一件事窗口。

【办理时间】

全月工作日,上午09:00-12:00,下午1:30-5:00。

【咨询电话】

66007070

【注意事项】

1.申报多次门(急)诊费用的,可汇总填报一张申报表;申报多次住院费用的,每次住院需填报一张申报表。

2.门(急)诊费用需记录最早就诊日期和最晚就诊日期,门(急)诊票据按就诊时间先后顺序排序

3.申报材料一经提交,不予退回,如需留存,请提前复印。

4.常规病历资料:即检查费,如:CT、核磁、数字化摄影、超声费用请提供对应部位检查报告复印件。

5.因病情治疗需要到异地就医的,请提供《工伤职工异地就医备案表》复印件;工伤住院康复治疗,请提供《工伤康复申请表》复印件。

6.非工伤定点医疗机构急诊就医的医疗费用,请提供以下任意一项即可:盖有急诊章的急诊诊断证明书、盖有急诊章的急诊病历、盖有急诊章的急诊科处方或盖有急诊章的北京市医疗保险专用处方。

7.涉及第三人责任的,还需提供以下民事伤害赔偿法律文书:

(1)属于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的,需提供相关的事故责任认定书、事故民事赔偿调解书;

(2)属于遭受暴力伤害的,需提供公安机关出具的遭受暴力伤害证明和赔偿证明资料;

(3)经人民法院判决或调解的,需提供民事判决书或民事调解书等证明资料;

(4)因第三人确无财产可执行,法院中止执行的,需提供裁定中止执行书;

(5)法院裁定终结执行的,需提供裁定终结执行书;

(6)经办机构规定的其他资料。


附件:

北京市工伤保险医疗费用手工报销申报表

北京市工伤保险医疗费用手工报销申报表(填写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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