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政府广安门内街道办事处
强制拆除决定书
京西广内街道街道强拆字﹝2020﹞10006号
当 事 人:该建筑物搭建者
当 事 人:国筑(北京)国际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住(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新桥胡同2号
案 由:违法建设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政府广安门内街道办事处于2020年9月22日,对该建筑物搭建者位于北京市西城区广内街道新桥胡同2号搭建的六处违法建设,作出了《限期拆除决定书》(京西广内街道限拆字〔2020〕10006号),限该建筑物搭建者在决定书生效后7日内拆除上述违法建设。经复查,该建筑物搭建者未在限定期限内自行履行拆除义务。
2021年6月11日,本行政机关向该建筑物搭建者送达了《行政催告书》(京西广内街道催告字〔2020〕10006号),催告该建筑物搭建者在催告书送达之日十日内履行义务。经复查,该建筑物搭建者仍未自行履行义务。
2022年8月,本行政机关向西城区人民政府申请批准强制拆除上述违法建设,2022年11月4日,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政府批准并责成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政府广安门内街道办事处会同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西城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对该建筑物搭建者搭建的上述违法建设实施强制拆除。
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七条和《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七十八条规定,本行政机关决定:
该建筑物搭建者应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0日内自行拆除该违法建设,逾期仍未履行的,将依法强制执行。限国筑(北京)国际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0日内自行腾退所使用的房屋,逾期不腾退的,所造成的后果自行承担。同时,依据《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第八十条第一款规定,强制拆除或者回填违法建设及其安全鉴定的费用、建筑垃圾清运处置费用,以及相关物品保管费用由违法建设当事人承担;逾期不缴纳的,可依法加处滞纳金。
当事人享有变卖可回收建筑材料并占有残值的权利,同时负有自行清除其余建筑垃圾的义务。如当事人自行回收清理,应在强制执行前72小时内提出书面申请,并在强制执行后的72小时内将建筑材料清理完毕;未事先提出书面声明或者事先提出书面声明但未在限定期限内处置完毕的,本行政机关将予以清理。
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六十日内向北京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政府广安门内街道办事处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六日
主办: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承办:北京市西城区政务服务管理局、北京市西城区数据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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