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政府广安门内街道办事处
限期拆除决定书
京西广内街道限拆字﹝2023﹞10041号
当事人:首都医科大学宣武医院
案由:违法建设
2023年10月11日15时00分,北京市西城区广安门内街道办事处执法人员在日常检查中发现,你单位有违法建设行为,遂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你单位在北京市西城区长椿街45号院首都医科大学宣武医院西北角搭建了一处建筑物,具体为:该建筑物南北长约15米,东西宽约9米,建筑面积约为135平方米,用于污水处理设备间使用。结构为钢架结构。根据2019年4月28日施行的《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搭建上述建筑物均应依法向规划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经本行政机关向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西城分局协查认定,该建筑物未取得规划许可手续,且该建筑物持续至今违反城乡规划的事实始终存在,属于违法建设。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现场勘验笔录、证据照片、规划复函、询间笔录等材料为证。
你单位搭建违法建设的行为违反了《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影响了本市城市规划管理秩序,依据《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七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本行政机关决定:
限你单位收到本决定七日内拆除上述违法建设,并接受复查。逾期未拆除的,本行政机关将报请西城区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依法强制拆除。如由执法机关实施强制拆除,依据《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第八十条第一款规定,强制拆除或者回填违法建设及其安全鉴定的费用、建筑垃圾清运处置费用,以及相关物品保管费用由违法建设当事人承担;当事人逾期不缴纳的,执法机关可依法加处滞纳金。
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政府广安门内街道办事处
二〇二四年三月一日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政府广安门内街道办事处限期拆除决定书10041号.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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