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6-04-19
区政府各委、办、局,各街道办事处,各有关单位:
经区政府同意,现将《西城区缔结国内友好城市(区)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4月18日
西城区缔结国内友好城市(区)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我区对外合作交流,全面促进区域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切实做好我区与国内城市(区)的友好缔结工作,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国内友好城市(区)”是指我区与国内某一城市(区)之间建立长期固定交流合作关系的城市(区)。
第三条 缔结友好城市(区)工作以“优势互补、资源共享、互利共赢”为指导思想,坚持“成熟一个缔结一个”的工作原则。
第四条 区政府对外联络服务办公室(以下简称区外联办)是全区国内友好城市(区)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
第二章 友好城市(区)关系的建立
第五条 缔结国内友好城市(区),要注重双方开展交流与合作的互补性,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拟缔结城市原则上应与我区具有相应行政级别,其经济、社会、文化等综合实力与我区基本相当;
(二)落实中央、市委市政府协作要求,发挥首都功能核心区服务职能,确有缔结需要的;
(三)该城市(区)在某一领域具有先进经验,可以广泛
借鉴学习的;
(四)对于我区经济社会文化事业发展具有互补性,缔结友好后,在产业、旅游、教育、卫生、商贸、农副产品等领域可以惠及西城人民的;
(五)有利于区属企业实施“走出去”战略,实现转型升级,提升品牌效应,并能促进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的;
(六)以上条件不完全具备,但确需开展友好交往的,可以两地政府签订合作框架协议、单项领域合作协议、对口帮扶支援协议等方式开展交往。
第六条 缔结国内友好城市(区),应当履行以下步骤:
(一)遴选潜在友好城市(区)
根据区域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从提出缔结友好意向的城市(区)中遴选或由区外联办牵头,相关职能部门参加,选择地位相当、互补性强的潜在友好城市(区),形成我区拟缔结友好城市(区)的初步意见,向主要领导汇报后确定拟结好的城市(区)范围。
(二)积极推动政府和实体企业间实质合作
建立政府间稳定顺畅的沟通交流渠道,积极推动实质合作,加强领导互访,深入探讨发展友城关系的可能性和可行性。
(三)正式建立友好关系
通过交流合作夯实友好关系基础,具备缔结友好意向后,由区外联办牵头起草缔结友好城市(区)协议书,征求区属相关部门意见,向区政府提出拟缔结国内友好城市(区)的书面请示,经区政府常务会或专题会议研究后,提请区人大常委会审议并作出相应决定。根据区人大常委会关于同意建立友好城市(区)关系的决定,由区政府主要领导或由委托的代表与对方政府对应负责人正式签署缔结友好城市(区)协议书。
第三章 缔结友好城市(区)协议书文本
第七条 缔结友好城市(区)协议书文本应遵循:
(一) 合作交流内容不涉及本级政府管辖范围外的事务;
(二) 合作交流内容体现友好、合作、平等、互利等原则;
(三) 不干涉对方城市(区)的内部事务;
(四) 协议书文本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两份;
(五) 明确友好城市(区)协议书有效期限为五年;五年期满后,根据两地意向,协商是否续签友好协议。协议期间,如遇地区行政区划调整变更,两地可友好协商是否重新签订协议;
(六) 协议书文本统一由区外联办负责保存。
第四章 友好城市(区)的交流与合作
第八条 友好城市(区)开展交流与合作应遵循:
(一)政府推动,加强合作。着力发挥政府作用,积极搭建平台,鼓励和引导两地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政府部门等开展多种形式的合作与交流,推进友城关系深入发展。
(二)优势互补,互利共赢。立足各自经济特点和产业条件,充分发挥两地比较优势,促进互惠互利、合作共赢、共同发展。
第九条 友好关系协议书签订后,要积极展开友城间在经贸、文化、科技等多领域交往,立求实效,推进友城的全面实质合作。
第十条 友城举行重大活动时,视情况接受邀请、出席对方的活动;我区举行重大活动时,视情况邀请友城领导及友城企业参加。
第十一条 友城遇有主要领导变动、重要节日、出现重大突发事件或严重自然灾害等情况,应及时发函表示祝贺、慰问或视情况给予援助。
第五章 友好城市(区)的工作管理
第十二条 友好城市(区)工作应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统筹兼顾、循序渐进、科学持续,坚持计划性与协调性相结合的方式,合理有序做好友好城市(区)发展工作,使我区友好城市(区)工作充满生机与活力。
第十三条 友好城市(区)的日常交流联络
(一)区外联办负责友好城市(区)的日常交流工作。
(二)与友城保持经常性联系,做好对各友城全面情况、动态信息的了解,及时掌握新变化、新情况,并根据变化及时做出相应调整。
(三)友城在各领域的先进经验做法不定期在《西城信息》、《调研与决策》等刊物上登载。
(四)每年年底对友城的交流情况进行总结,根据总结情况调整与各个友城开展交流的方向、目标和形式等。
(五)做好友城交往档案整理工作,包括两地交往概要、图片、文字、视频等信息资料。
第十四条 区内各部门与外省市相关部门签订单项领域合作协议时可参照本办法执行。单项领域合作协议签订后报区外联办备案。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区外联办负责解释。
政策文件:西政办发〔2016〕9号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西城区缔结国内友好城市(区)管理办法的通知.pdf
主办: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承办:北京市西城区政务服务管理局、北京市西城区数据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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