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1-03-21
区政府各委、办、局,各街道办事处,各有关单位:
现将《北京市西城区违法建设行政强制执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一年三月十八日
北京市西城区违法建设行政强制执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行政管理秩序,规范行政行为,提高行政效率,加强行政执行案件管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依据《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等有关法规规章,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违法建设(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行政强制拆除案件审核决定、组织执行、立卷归档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行政强制执行遵循合法、公正、规范、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 区政府法制办公室(以下简称“区政府法制办”)负责审核报请区政府批准决定的强制执行案件,监督强制执行行为。
西城规划分局、区城管监察大队、各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巡
查、监控,及时发现、制止、拆除新生违法建设。首先发现或者接到举报违法建设的主管机关应当履行必要的制止职责。
第五条 行政强制执行案件审核以书面审查为主,也可以询问利害关系人或者进行现场勘验。
需要询问利害关系人或者现场勘验的,须2名以上承办人员参加。
第二章 审查决定
第六条 申请区政府批准决定违法建设行政强制拆除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载明以下内容的《行政强制执行申请书》:
1.被执行人基本情况;
2.违法建设基本情况;
3.申请行政强制拆除的事实理由和法律依据;
4.被执行人逾期拒绝拆除的原因;
5.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二)《限期拆除决定书》以及送达回证;
(三)案卷以及其他有关证明材料;
(四)证据保全材料(行政强制拆除过程中实施证据保全的除外);
(五)物品保存地房屋情况说明;
(六)查封违法建设施工现场公告;
(七)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第七条 区政府法制办收到违法建设行政强制拆除申请,应当于当日审查申请人提交的材料是否齐全。材料齐全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齐全,能够及时补正的,限申请人在2日内补正;不能及时补正或者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未提交申请。
第八条 区政府法制办应当在3日内对下列事项进行审查:
(一)《限期拆除决定书》认定当事人基本情况、主要违法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
(二)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
(三)是否符合法定程序;
(四)查封违法建设施工现场是否合法;
(五)申请强制拆除是否显失公正;
(六)是否具备强制执行条件;
(七)其他需要审查的事项。
第九条 承办人员审查后,认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合法、有效,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的,应当在5日内撰写《案件审核报告》、草拟《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设决定书》(以下简称《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设决定书》)、《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设公告》(以下简称《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设公告》),履行案件审批程序。
第十条 《案件审核报告》的内容应当包括本办法第八条审核事项的结论和明确的审核意见。
第十一条 《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设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被强制执行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被强制拆除违法建设的座落、地址;
(二)强制拆除的事实和理由;
(三)强制拆除的法律依据;
(四)自动履行的期限;
(五)物品的处理方式;
(六)强制拆除的执行机关以及协助执行机关;
(七)制作机关名称和时间。
第十二条 《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设决定书》和《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设公告》加盖区政府印章,2日内送达申请机关、执行机关以及协助执行机关;执行机关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相关当事人。
第十三条 新生违法建设(正在搭建中或者已经搭建完成尚未投入使用)行为人逾期不改正违法行为的,主管机关应当于立案后2日内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作出限24小时内拆除违法建设的限期拆除决定,并送达当事人。当事人仍不履行的,主管机关应当于当日申请行政强制执行。
第十四条 新生违法建设行政强制拆除案件,区政府法制办承办人应当在24小时内完成审核,并出具《案件审核报告》、《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设决定书》、《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设公告》,履行案件审批手续。
区政府法制办于当日将《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设决定书》和《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设公告》送达申请机关、执行机关以及协助执行机关;执行机关收到当日送达当事人,并在违法建设现场张贴限当事人于24小时内拆除违法建设的强制拆除公告。
第三章 执 行
第十五条 违法建设行政强制拆除案件由相关街道办事处负责统一组织协调,公安等机关予以配合。区城管监察大队负责制定执行方案,通报相关机关,并组织执行。
第十六条 区政府批准决定的行政强制执行案件,执行机关应当在1个月内执行完毕,并在执行完毕后7日内向区政府法制办提交《行政强制执行情况报告》、《行政强制执行笔录》、《证据保全公证书》、《物品清单》。
被强制执行人自动履行的,执行机关应当书面报告履行情况。
第十七条 《行政强制执行情况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有关法律文书送达情况;
(二)强制执行的时间、地点;
(三)执行的组织形式;
(四)执行中证据的收集情况;
(五)执行过程记录;
(六)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第十八条 区政府法制办承办人员收到《行政强制执行情况报告》后,应当及时将强制执行情况上报区政府。
第十九条 区政府法制办承办人员对申请区政府批准决定的行政强制执行案件,应当逐案进行登记,并按有关规定整理成卷后移交归档。
第二十条 执行案件档案材料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案件审核报告;
(二)《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设决定书》、《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设公告》和送达回证;
(三)强制执行申请书;
(四)规划机关对房屋是否办理合法手续的查询复函;
(五)《限期拆除决定书》以及送达回证;
(六)证据保全材料;
(七)物品保存地房屋情况说明;
(八)查封违法建设施工现场公告;
(九)《行政强制执行情况报告》。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中的“2日、3日、5日、7日”均为工作日。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由区政府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政策文件:西政发〔2011〕9号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西城区违法建设行政强制执行办法的通知.pdf
主办: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承办:北京市西城区政务服务管理局、北京市西城区数据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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