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18年第15号)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能源审计工作,持续提升西城区能效和管理水平,现将区发展改革委、区财政局制订《北京市西城区用能单位能源审计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落实。
特此通知。
北京市西城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北京市西城区财政局
2023年7月14日
北京市西城区用能单位能源审计管理办法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18年第15号)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能源审计工作,持续提升西城区能效水平,依据有关标准规范,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能源审计定义
能源审计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节能法律、法规、标准,对用能单位能源利用的物理过程和财务过程进行调查、测试和分析评价的活动。通过对用能单位进行文件审查和核查测试,对用能单位能源利用状况进行定量分析,对用能单位能源资源利用效率、能源消耗水平、用能成本及节能改造项目效益进行监测、诊断和评价,从而发现节能潜力、提出改进用能方式和节能改造等建议。
第三条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由区节能主管部门组织推进的,针对已纳入西城区能源统计口径的用能单位开展的能源审计活动。
年综合能源消费总量1000吨标准煤(当量值,以下同)以上的用能单位,原则上每5年应至少开展一次能源审计。
用能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在当年度进行能源审计:
(一)节能管理制度不健全、节能措施不落实、能源利用效率低、能耗指标超过国家或本市限额标准的;年度能源消费量异常增长超过20%的。
(二)新建投入运行满2年,年综合能源消费总量1000吨(含)标准煤以上的。
(三)无正当理由未完成年度节能目标任务的。
(四)未按规定报送能源利用状况报告的,能源利用状况报告内容明显不实的。
(五)违反节能法律、法规和规章或发生异常情形的。
第四条 职责分工
区发展改革委负责能源审计的统筹协调和推进工作,制定年度能源审计计划,对能源审计服务机构和用能单位能源审计活动进行监督,督促用能单位做好能源审计成果的应用等。
区财政局负责安排能源审计资金,纳入区节能降耗专项资金进行管理。
第五条 审计机构要求
能源审计机构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行业、专业背景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熟悉国家和北京市有关能源的政策、法律法规、能源审计相关规范、标准。
(二)具有健全的内部管理规章制度,具备能源相关专业知识具备履行能源审计工作所必须的检验、测试等专业技术能力及节能工作经验的技术人员。
(三)鼓励具备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实施能力的节能服务企业承担能源审计服务工作。
第六条 审计内容
能源审计应满足《能源审计技术通则》(GB/T 17166)、《能源管理体系要求》(GB/T 23331) 、《综合能耗计算通则》(GB/T 2589) 、《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通则》(GB17167)以及北京市能源审计地方标准、规范的要求。
能源审计主要内容包括:用能单位基本情况,能源利用状况的分析与评价、设备台账资料,能源计量及统计状况,能源消耗计量记录和财务账单,能耗指标与能源成本指标计算分析,影响能源消耗变化因素的分析,合理用能的建议与意见,对提出的节能改造建议测算其节能量,同时对实施节能改造所需的费用和回收期等进行概算。对建筑暖通空调、照明插座、动力、生活热水、餐饮等各分项能耗指标、主要用能设备运行效率监测分析与评价、用能单位运营与管理水平进行分析评价,对用能单位未来3年能源消费总量和节能目标完成情况按年度进行测算和分析,提出 建筑调适与能效提升的建议和意见,并对提出的节能改造建议 进行评估。
第七条 审计程序
能源审计应当坚持“全面客观、突出重点、量化细化、安全保密”原则。能源审计机构在开展能源审计工作时,应制定合理的审计程序。主要包括以下步骤:
(一)前期准备:成立审计工作小组,明确人员分工、工作目标和内容。
(二)数据和资料收集:收集审计所需的生产运营数据、 能源消耗台账及账单、用能设备相关文件,能源管理文件,已采取的节能措施等。
(三)现场调查:了解用能单位能源管理、计量统计、生产运营等系统的基本情况,并核算分析收集的各种数据。
(四)现场测试:根据相关标准要求,对主要用能系统设备等进行检测。
(五)报告编制并提交:编制的报告要符合相关技术规范要求。对用能单位能源利用状况进行综合评价分析,得出能源审计结论,提出可行的改进措施和建议。形成的能源审计报告应按照规定期限向用能单位征求意见,经核实和合理化修改后,送达用能单位。
用能单位应积极配合能源审计工作开展,如实提供能源利用和财务等有关资料。能源审计机构及工作人员须为被审计用能单位保守秘密,不得对外泄露用能单位任何情况。
第八条 验收及成果应用
区发展改革委组织对能源审计报告进行评审。能源审计报告未通过评审的,能源审计机构应在规定时间内,修改能源审计报告并重新提交,直至通过评审。
用能单位作为能源审计主体,应当承担自身能源审计费用,西城区节能专项资金对用能单位开展能源审计给予部分财政补贴支持(按规定须实施强制能源审计的用能单位除外)。能源审计报告2次未通过评审的,政府部门将对能源审计行为不予财政支持。
实施能源审计的用能单位要高度重视并积极配合开展能源审计工作,对能源审计报告中提出的改造、调适等建议要及时落实应用。政府机关办公建筑、政府投资的医院、学校等公共建筑应按照有关规定安排相关节能改造。其他用能单位依此实施的节能改造项目,符合相关节能支持政策要求的,优先纳入支持范围。
区发展改革委将依据能源审计报告对节能措施建议落实情况进行监察,无正当理由未整改的,将收回财政支持资金。
第九条 补贴标准
对开展能源审计并且能源审计报告质量最终评定为“合格”以上等级的用能单位给予财政补贴。
年综合能耗2000吨(含)标准煤以上的用能单位,能源审计报告最终评定为“良好”等级的补贴标准原则上为12万元;评定为“合格”等级的补贴标准原则上为9万元。
年综合能耗1000吨(含)—2000吨标准煤的用能单位,能源审计报告最终评定为“良好”以上等级的补贴标准原则上为10万元;评定为“合格”等级的补贴标准原则上为7万元。
如能源审计委托合同金额低于补贴资金额度,最终补贴金额以用能单位能源审计委托合同约定并实际支付金额为准。
能源审计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立即整改。整改后仍不合格的,区发展改革委将在区政府网站向社会公布,其当年编制的能源审计报告均不予采用或认可。
(一)不按照标准、规范进行能源审计的;
(二)能源审计结果与事实严重不符,有重大偏差的;
(二)利用职务之便谋取非法利益的;
(三)未履行保密责任的;
(四)其他违反节约能源、能源审计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等其他规定的。
用能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区发展改革委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改正的,区发展改革委组织实施节能专项监察。
(一)未按本办法规定配合实施能源审计的;
(二)拒绝、拖延提供与能源审计相关资料,或者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完整的;
(三)无正当理由拒不落实整改要求或者整改没有达到要求的。
第十一条 附则
本办法由西城区发展改革委会同西城区财政局负责解释。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北京市西城区用能单位能源审计暂行办法》(西发改〔2019〕26号)同时废止。
政策文件:关于印发北京市西城区用能单位能源审计管理办法的通知.pdf
主办: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承办:北京市西城区政务服务管理局、北京市西城区数据局
政府网站标识码:1101020002 京ICP备19014909号-1 京公网安备:110102020076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