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各有关单位:
现将《北京市西城区博士后工作站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北京市西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3年12月28日
(此件主动公开)
北京市西城区博士后工作站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西城区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建设与管理,更好地为博士后人员创造良好的科学研究环境,根据《人事部、全国博士后管委会关于印发〈博士后管理工作规定〉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149 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博士后制度的意见》(国办发〔2015〕87号)、《关于印发〈北京市进一步做好博士后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京人社专家发〔2016〕265号)和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博士后工作经费资助管理办法〉的通知》(京人社专家发〔2017〕99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由西城区人力社保局上报并获批准设立的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含园区工作站及园区分站)和在工作站从事研究工作的博士后人员。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三条 西城区人力社保局主要职责是:
1.负责统筹管理区域内博士后工作,研究制定符合本区特点的配套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
2.负责园区工作站及分站博士后工作的宏观管理和服务监督;
3.负责与市人力社保局、园区工作站及各相关单位的综合协调工作。
第四条 设站单位的主要职责是:
各设站单位是对博士后研究人员进行管理的责任主体,负责研究制定具体管理办法,规范进站程序,加强过程评价,严格出站考核,切实履行管理责任。
第五条 园区工作站的主要职责是:
1.审核拟开展博士后工作的分站资格,审核、编制每年招收、培养博士后的工作计划;
2.建立健全博士后工作站管理制度,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对分站的工作进行指导、监督、检查、考核;
3.负责协调各分站和流动站单位做好博士后的招收录用与管理工作,协调与上级单位、流动站单位和其它有关部门的工作联系;
4.协助分站办理博士后进站、出站手续,协调解决博士后工作、生活上的问题。
第六条 园区分站的职责:
1.制定博士后具体管理办法,并配备专门的管理人员,负责本单位博士后管理工作;
2.根据企业科研开发和人才培养需要,确定具有较高技术水平的研究项目和招收博士后研究人员计划;
3.具体负责博士后研究人员的招收、录用、出站及在站期间的日常管理工作。协助博士后实施研究项目,提供研究工作中所需人、财、物等方面的支持;
4.会同博士后合作导师和流动站单位,定期对博士后研究工作做出评估,并将评估情况和工作进度向园区工作站报告。
第三章 博士后工作站的设立
第七条 博士后工作站设立的基本条件:
1.在西城区登记注册和纳税,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经营和运行状况良好;
2.具有一定规模,并具有专门的研究与开发机构;
3.拥有较高水平的研发队伍,研发机构负责人一般应具有博士学位或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且过往有较高水平研究成果,能结合本单位的发展战略,提出具有理论创新和技术创新潜力的项目,且已初步具有博士后研究人员招收意向;
4.能为博士后研究人员提供必要的科研、生活条件及其它后勤保障。
第八条 拟设站单位提出申请报区人力社保局审核后报市人力社保局,经专家评议,由市人力社保局报全国博士后管委会办公室备案后批准。园区分站的设立,由拟设站单位提出申请,园区工作站和区人力社保局联合审核后报市人力社保局,择优确定设立单位,报全国博士后管委会办公室备案后批准。
第四章 博士后研究人员的招收
第九条 申请从事博士后研究的人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国家的法律规定;
2.具有博士学位且取得博士学位一般不超过三年;
3.品学兼优,身体健康;
4.年龄一般在35周岁以下。
严格控制在职博士后研究人员比例,不得招收党政机关领导干部在职进站从事博士后研究。
第十条 设站单位应当按以下方式招收博士后人员:
1.通过与流动站建立合作关系的方式招收拟进站博士后人员。工作站与流动站联合招收、培养博士后人员,合作双方应当按照优势互补、互惠互利、保证质量、共同受益的原则签订协议书,明确双方及相关博士后人员的权利和义务。
2.通过社会公开招聘方式招收拟进站博士后人员。采取考核、考试或答辩等形式,对拟进站博士后人员开展进站评审,对申请者的学术道德、科研能力、学术水平和已取得的科研成果进行综合评价,确保招收德才兼备的优秀博士进站。
第十一条 园区分站确定拟进站博士后需经园区工作站审核同意。
第十二条 设站单位和拟进站博士后人员签订协议,明确各方权利、义务以及工作目标、项目要求、在站工作期限、产权成果归属、工资福利待遇、违约责任等。
第十三条 设站单位依据相关规定为拟进站博士后人员办理进站有关手续,具体操作流程按照国家、北京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博士后人员在站期间的管理
第十四条 博士后研究人员享受设站单位职工待遇,设站单位应按单位性质与已办理完成进站手续的博士后人员签订事业单位聘用合同或企业劳动合同或工作协议。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并按人事档案管理权限保管博士后研究人员档案。
第十五条 博士后在站期间,设站单位应提供足够的研究项目经费。设站单位及博士后可按规定申请北京市博士后工作经费资助。
第十六条 博士后研究人员在站时间一般为2年,根据项目需要可在2-4年内灵活确定,对进站后承担国家重大科技项目的,应当根据项目资助期限和承担的任务及时调整在站时间,最长不超过6年。
第十七条 博士后研究人员在站期间应履行相关义务。设站单位应加强对博士后研究人员的考核,对不同学科领域、不同研究类型的博士后研究人员实施分类培养、分类评价,建立以科研计划书为主要内容的培养制度,以创新性科研成果为核心评价标准的博士后绩效考核评价体系。
第十八条 博士后人员在站期间,根据研究项目需要,经设站单位批准,可以到国外开展合作研究、参加国际学术会议或进行短期学术交流,时间一般不超过三个月。经设站单位批准,可根据项目情况适当延长。
第十九条 博士后人员的研究成果归属,依照国家有关知识产权的法律、法规办理。
第二十条 博士后人员工作期满,须向设站单位提交博士后研究报告和博士后工作总结等书面材料,报告要严格按照格式编写。设站单位要及时组织有关专家对其科研工作、个人表现等进行评定,形成书面材料归入其个人档案。
第二十一条 对出站考核合格的博士后人员,颁发博士后证书,并办理出站手续。
第二十二条 博士后人员工作期满出站,除有协议的以外,其就业实行双向选择、自主择业。
第二十三条 博士后人员在站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退站:
1.考核不合格的;
2.在学术上弄虚作假,影响恶劣的;
3.受警告以上行政处分的;
4.无故旷工连续15天或一年内累计旷工30天以上的;
5.因患病等原因难以完成研究工作的;
6.出国逾期不归超过30天的;
7.其他情况应予退站的。
第二十四条 退站的博士后人员,不享受国家和北京市对期满出站博士后人员规定的相关政策。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依据《人事部、全国博士后管委会关于印发〈博士后管理工作规定〉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149 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博士后制度的意见》(国办发〔2015〕87号)、《关于印发〈北京市进一步做好博士后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京人社专家发〔2016〕265号)和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博士后工作经费资助管理办法〉的通知》(京人社专家发〔2017〕99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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