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政府



信息详情
  1. [主题分类] 养老
  2. [发文机构] 区民政局
  3. [实施日期] 2024-03-01
  4. [成文日期] 2024-03-01
  5. [发文字号] 西民发〔2024〕1号
  6. [废止日期] ----
  7. [发布日期] 2024-03-01
  8. [有效性] 有效
西民发〔2024〕1号 关于印发《北京市西城区养老助餐服务 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各街道,各养老助餐服务单位:

现对《北京市西城区养老助餐服务实施细则(试行)》进行修订并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北京市西城区民政局         北京市西城区财政局

 

 

 

 

北京市西城区商务局     北京市西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3月1日

 

 

 

 

 

 

 

 

 

 

 

 

北京市西城区养老助餐服务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升全区养老助餐服务保障水平,扩大养老助餐服务供给,规范养老助餐服务管理,优化养老助餐建设体系、全面提升养老助餐服务能力,根据《关于提升北京市养老助餐服务管理水平的实施意见》《关于全面提升西城区养老服务能力的实施方案》等文件精神,结合西城区实际,特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坚持“政府引导、社会运营、属地责任、公益属性、多元支撑、综合监管”的原则,立足于构建布局均衡、就近便利、需求导向的养老助餐服务体系,重点满足基本养老服务对象的助餐服务需求,兼顾满足其他老年人就餐的便利性、丰富性。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的“基本养老服务对象”,是指具有北京市户籍且居住在西城区的城乡特困老年人低保和低收入家庭的失能、失智、高龄老年人;计划生育特殊家庭老年人;其他家庭失能、失智、重度残疾老年人

细则所称“养老助餐服务”,是指以养老服务机构和老年配餐中心为基础以社会化餐饮服务单位、社会单位内部食堂和社区养老助餐点为补充以养老助餐服务管理平台为支撑,依托线上服务与线下服务,为在本行政区域内居住的60周岁及以上居家老年人提供订餐、制餐、配餐、分餐、就餐送餐等服务。

细则所称“养老助餐点”,是指发挥自身资源为周边老年人提供助餐服务的养老服务机构、老年配餐中心、社会单位内部食堂、面向社会提供养老助餐服务的社会餐饮企业、集中配送单位以及依托社区公共服务场地设置的社区养老助餐点

细则所称的“社区养老助餐点”,是指依托社区公共服务场所设置的,与有资质的养老服务机构或社会化餐饮单位签订合作或托管协议,不具备制餐功能,可提供分餐、就餐和送餐服务的养老助餐点。

本细则所称的“西城区父母食堂”,是指西城区养老助餐服务的总体品牌,各类备案的养老助餐点提供养老餐服务时需统一使用“西城区父母食堂”品牌标识

第二章  服务供给

第四条 养老助餐服务采取以下方式提供:

【养老服务机构及老年配餐中心助餐模式】利用养老服务机构或现有老年配餐中心服务场所及社区场所设置就餐场地,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为老年人提供助餐服务。

【单位食堂专区(窗)助餐模式】辖区内具备食品经营许可的机关企事业内部食堂开辟养老助餐专区,挂牌养老助餐点,为周边老年人提供助餐服务。

【餐饮企业参与养老助餐模式】持证经营且符合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标准的社会餐饮服务单位,设置养老助餐专区(窗)或依托“中央厨房+养老助餐点”等方式,为老年人提供养老助餐服务。

【集中配送单位服务模式具备集体用餐配送单位资质,能为养老助餐点提供老年餐配送服务的专业老年餐制、配餐单位,为养老助餐点提供老年餐配送服务,由养老助餐点为老年人提供助餐服务。

鼓励各养老助餐点探索运用互联网新技术、新模式,为老年人提供全链条、可追溯、可持续、精准送达、科学平衡膳食的助餐服务,丰富老年人居家用餐选择,提升居家生活便利度。

第五条 养老服务机构是承接养老助餐服务的主体。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现场制作的,应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场地制作、加工、分餐消毒应符合北京市食品生产经营许可管理有关规定

(二)不需要现场制作的,应符合北京市食品生产经营许可管理有关二次分餐的相关规定

(三)按照食品安全相关规定设置就餐等功能区,并配备适合老年人使用的桌椅、用具、空调等设施设备;集中就餐区使用面积不小于20㎡,能够容纳10名以上老年人同时就餐;

(四)集中就餐场所设有满足老年人需求的无障碍设施并进行必要的适老化改造;

(五)按规定在场所内显著位置公示食品经营许可证、从业人员健康证、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承诺书以及助餐配餐服务信息等

(六)符合我市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规范及相关规定。

第六条 鼓励社会餐饮企业、社会单位内部食堂或集中配送单位与养老服务机构兴办的助餐点建立合作关系,提供制餐、配餐服务,由养老服务机构助餐点提供就餐和送餐服务。

第七条 鼓励各养老助餐点依托专业人员和专业团队,提供老年营养餐和营养管理服务。

第八条 各街道应综合考虑辖区老年人口规模和用餐需求、服务半径、服务能力和服务方式等因素,规划布局养老助餐点。各街道、各社区应建立动态调整机制,及时向辖区老年人公布助餐网点分布。

每个助餐点原则上服务半径不超过1000米,服务老年人口不低于2000人,确保老年人在10分钟服务半径之内获取便捷、优质助餐服务。社区养老助餐点原则上每个小区集中就餐人数达到10人以上即可设立。

第九条 各类养老助餐点选址应当临近老年人集中居住或活动区域、步行通达性好位置显著便于寻找,尽量设置在首层,设置在其他楼层的应配备电梯、无障碍坡道等无障碍设施。

第三章 服务获取

第十条 养老助餐服务采取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服务方式。

采用线上方式的,老年人及其代理人可通过APP应用终端或电话、“一键呼”获取订餐、预约送餐等服务。

采用线下方式的,老年人及其代理人可依托各类养老助餐点获取现场就餐、订餐、取餐、预约送餐等服务。

第十一条 各养老服务机构要切实发挥养老服务“总服务台”作用和基本养老服务保障职能,精准对接责任片区基本养老服务对象以及高龄独居老年人助餐需求,应提供订餐管理、代下单、预订和上门送餐服务。

第十二条 各类养老助餐点须支持北京通—养老助残卡(民生一卡通)支付,老年人及代理人手机号码关联认证信息等功能,为老年人就餐、订餐提供便利。

第十三条 老年人及代理人需在首次订餐前将老年人账户、北京通—养老助残卡(民生一卡通)、老年人或代理人有效手机号码在养老助餐服务管理平台上进行绑定,以实现身份精准识别和基本养老服务对象身份认证。

第四章  服务管理

第十四条 为加强养老助餐服务规范管理,全区按照“统一运营管理、统一形象标识、统一支付设备、统一管理平台”的原则实施。

【统一运营管理】各类养老助餐点与属地街道签订运营管理协议,明确食品安全、配送流程、服务价格、服务补贴及相关要求等事项,统一以“父母食堂”品牌对外经营。

【统一形象标识】各类养老助餐点应按规定悬挂、使用或印制全区统一的形象标识。

1.各类养老助餐点统一命名为“西城区XX街道/XX社区/父母食堂”,统一进行编号管理。

2.各类养老助餐点需在室外醒目位置悬挂“西城区父母食堂”标识。

【统一支付设备】各类养老助餐点,均须配备用于刷北京通—养老助残卡(民生一卡通)的POS机、支付码,老年人或代办人可采用银行卡、线上支付方式便捷消费。

【统一管理平台】各类养老助餐点经营许可、安全管理、物流信息、服务信息、服务数据、送餐员信息等,依托区养老助餐服务管理平台统一进行管理。所有养老助餐服务信息,纳入统一的养老助餐服务管理平台,做到服务全程留痕、数据可追溯,实现服务统计、补贴结算、商户管理等信息化。

第十五条 各类养老助餐点需向所属街道进行备案,提供以下材料:

(一)西城区养老助餐点备案表;

(二)单位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原件与复印件;

(三)经营场所房产使用证明材料;

(四)从业人员健康证原件及复印件;

(五)经营主体与属地街道提供助餐服务的协议;

(六)其他备案时应提供的材料。

第十六条 老年餐集中配送单位向区民政局提出申请,由区民政局会同相关部门进行审核备案。

社区养老助餐点备案需由签约经营主体单位备案,备案时需补充提交社区养老助餐点、经营主体、属地街道签定的养老助餐服务的三方协议。

第十七条 养老助餐点法人变更、暂停或终止服务,需要提前30日按申请备案渠道申请变更、暂停或退出,属地街道要及时做好服务承接工作。

第十八条 各类养老助餐点应参照《西城区养老助餐服务规范》《社区养老助餐点服务管理基本规范》,规范养老助餐服务管理,确保养老助餐服务安全和质量。

第五章 服务补贴

第十九条 养老助餐服务补贴包括:养老助餐服务单位建设补贴、基本养老服务对象就餐补贴、养老助餐服务单位运营补贴及养老助餐服务单位奖励补贴。

第二十条 【养老助餐服务单位建设补贴】对经备案的老年餐集中配送单位、养老服务机构和老年配餐中心设立的养老助餐点、社区养老助餐点给予一次性建设补贴,建设补贴主要用于必要的适老化改造和相关运营设施设备的配置。

(一)建设补贴坚持先建后补的原则。各类养老助餐点先行建设,建设完成后向属地街道提交建设补贴申请材料,属地街道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通过后提交区民政局。经区民政局聘请第三方会计师事务所审定后,由区民政局统一发放。建设补贴逐月申请、逐月发放,于每月25日前完成符合条件的补贴发放。

(二)老年餐集中配送单位在建设完成且投入运营后,根据运营第一年的养老助餐服务量给予建设补贴。建设补贴采用即达即补、梯度补差的发放方式。年养老助餐服务量累计达到5万单(含)以上的补贴总额为10万元;年养老助餐服务量累计达到10万单(含)以上的补贴总额为20万元;年养老助餐服务量累计达到15万单(含)以上的补贴总额为30万元;年养老助餐服务量累计达到20万单(含)以上的补贴总额为50万元

(三)养老服务机构和老年配餐中心设立养老助餐点,进行必要的适老化改造、配置相关运营设施设备,给予最高限额5万元的建设补贴。

(四)社区养老助餐点,进行必要的适老化改造、配置相关运营设施设备给予最高限额2万元的建设补贴。

(五)新建项目以及原己享受建设补贴并建成投入使用三年以上且在同址改造的项目,可参照此标准执行。建成投入使用三年以内的且在同址改造的项目,按照“补差原则”给予差额补贴。

(六)社会化餐饮服务单位和社会单位内部食堂暂不享受建设补贴。

第二十一条 基本养老服务对象就餐补贴北京市户籍并居住在西城区的基本养老服务对象在养老助餐点享受助餐服务的,每人每天可享受5元的午餐或晚餐就餐补贴。

就餐补贴在老年人给付就餐费用时自动扣减,扣减额度由养老助餐点先行垫付,就餐消费额度超过就餐补贴标准时方可享受。

对人户分离的老年人,就餐补贴由经常居住地所在区负责统筹解决。

入住养老机构的基本养老服务对象不享受本补贴。

就餐补贴逐月核算,区民政局于每月5日提取服务数据,经聘请第三方会计师事务所审定无误后,于次月25日前发放

第二十二条 养老助餐服务单位运营补贴实行“先服务、后结算”的原则,由属地街道负责对辖区内养老助餐点运营补贴的发放。

本区养老服务机构和老年配餐中心设立的养老助餐点通过养老助餐服务管理平台完成养老助餐服务的,给予每单3元的运营补贴。

单笔消费不满10元的不享受运营补贴。

未通过养老助餐服务管理平台完成养老助餐服务的不享受本补贴。

运营补贴逐月核算,区民政局于每月5日提取数据,经聘请第三方会计师事务所审定无误后,由属地街道收到区民政局通知20个工作日内完成发放

第二十三条 【养老助餐服务单位奖励补贴】实行“多劳多得,以奖代补”的原则,作为运营补贴的补充,由区民政局负责发放。

区民政局会同区市场监管局、属地街道等相关部门,依据区

养老助餐服务管理平台归集的各养老助餐服务单位年度服务量,

对全区养老助餐服务单位进行考核发放。

奖励补贴采用即达即补、梯度补差的发放方式,根据区养老助餐服务管理平台归集的各养老助餐服务单位年度服务量,按月发放,年度服务量核算周期为每年91日至次年8月31区民政局于每月5日提取数据,经聘请第三方会计师事务所审定无误后,于次月25日前发放

社区养老助餐点的服务量纳入到签约经营主体单位计量。

单笔消费不满10元的不纳入运营奖励补贴计量范围。

未通过养老助餐服务管理平台完成养老助餐服务的不享受本补贴。

(一)社会餐饮企业或单位内部食堂养老助餐年服务量累计达到1万单(含)以上奖励总额为3万元服务量累计达到3万单(含)以上的奖励总额为10万元;服务量累计达到5万单(含)以上的奖励总额为20万元

(二)养老服务机构及老年配餐中心养老助餐年服务量累计达到1万单(含)以上奖励总额为1万元服务量累计达到2万单(含)以上奖励总额为2万元。

第六章  综合监管

第二十四条 养老助餐服务依托养老服务部门联席会议机制统筹指导,破解制约养老助餐服务体系建设障碍。

第二十五条 相关职能部门职责分工:

(一)区民政局负责全区养老助餐服务体系建设的统筹规划、政策指导、宣传推广工作;

(二)区民政局负责会同区商务局、区市场监管局制定养老助餐扶持政策、服务规范;

(三)区民政局负责区养老助餐服务管理平台的招募和管理;

(四)区民政局负责会同区市场监管局推进区集中配送单位建设和管理;

(五)区商务局、区市场监管局负责对养老助餐服务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区财政局负责养老助餐的资金保障,由补贴发放单位纳入年度财政预算;

(七)区民政局负责对养老助餐服务补贴资金发放工作的监督管理,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会计师事务所定期对养老助餐服务及补贴获取情况进行抽查、核查或审计。

第二十六条 各街道办事处承担养老助餐服务的主体责任和属地监管责任,具体职责包括:

(一)整合社会资源,搭建起辖区内助餐服务体系,负责养老助餐点的规划、设置;

(二)负责遴选养老助餐点的运营主体;

(三)负责养老助餐点的审查备案;

(四)指导养老助餐点为老年人开展助餐服务;

(五)负责辖区内养老助餐服务的日常监管,处理12345热线投诉处理等工作。

第二十七条 区民政局建立本区养老助餐点名册,通过西城家园等公开渠道公布养老助餐点地址及监督电话,依法受理并处理有关举报和投诉。

第二十八条 区民政局会同区市场监管局等部门建立协同监管机制,加强对各类养老助餐点运营和服务的监管。区市场监管局将各类养老助餐点纳入食品安全日常监管,对不符合规定要求的,依法依规进行处理,并及时将相关信息反馈至区民政局和属地街道。

第二十九条 各街道应根据区民政局、区市场监管局等部门的反馈信息及本街道的管理情况,督促区域内养老助餐服务点进行整改落实,及时将整改情况报区民政局、区市场监管局等相关部门。

第三十条 各养老助餐点依法接受审计监督,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对存在问题进行整改,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整改。

第三十一条 对于编报虚假就餐信息、套取政府补贴资金的养老助餐点,一经核实,取消养老助餐服务补贴获取资格,并纳入养老服务信用名单;补贴资金已发放的,由区民政局联合属地街道依法追回,由有关部门按照职责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二条 各相关部门、单位及个人要自觉接受纪检、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相关经办机构和人员在助餐补贴资金的分配、审核、使用、管理等工作中,存在虚报项目内容和补助金额、挤占挪用补贴资金、贪污浪费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细则202431日起施行。原《北京市西城区养老助餐服务实施细则(试行)》(西民发〔2022〕10号)自新细则施行之日起废止。

第三十四条 细则西城区民政局负责解释。


政策文件:西民发〔2024〕1号关于印发《北京市西城区养老助餐服务 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pdf

配套解读:【图片解读】《北京市西城区养老助餐服务实施 细则(试行)》政策解读

                 【文字解读】《北京市西城区养老助餐服务 实施细则(试行)》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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