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政府



信息详情
  1. [主题分类] 民政、扶贫、救灾/社会福利
  2. [制发单位] 北京市西城区民政局
  3. [实施日期] 2025-08-20
  4. [成文日期] 2025-07-31
  5. [发文字号] 西民发〔2025〕13号
  6. [失效日期] 2028-08-20
  7. [发布日期] 2025-07-31
  8. [文件有效性] 现行有效
北京市西城区民政局 关于印发《北京市西城区老年人康复辅助器具租赁服务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关于印发《北京市西城区老年人康复辅助器具租赁服务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各相关单位:

现将《北京市西城区老年人康复辅助器具租赁服务实施细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此页无正文)


北京市西城区民政局

 

北京市西城区财政局 

 

   北京市西城区残疾人联合会 

 



                              2025年6月25日

 

 

北京市西城区老年人康复辅助器具

租赁服务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        

 

第一条 为进一步满足老年人群多层次、多样化的康复辅助器具消费需求,有效开展康复辅助器具租赁服务工作,有序推进康复辅助器具产品进家庭、进社区,根据《北京市民政局北京市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关于全面推进康复辅助器具社区租赁服务工作方案>的通知》(京民福发〔2023〕259 号)等有关政策,结合我区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需求导向、精准服务、有序监管”的原则,加强培育市场主体、构建服务网络、规范服务行为、激发消费活力、强化服务支撑,不断推动租赁服务工作规范有序开展。

第三条 以提高康复辅助器具使用效能、降低老年人使用成本为导向,搭建品类丰富、供应便捷、供需顺畅、服务专业、管理规范的康复辅助器具“区-街-居”的三级租赁服务网络。

2025年目标:打造线上康复辅助器具租赁服务网络平台(以下简称“租赁平台”),建成1家区级康复辅助器具租赁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区级租赁中心”),各街道建设至少1家康复辅助器具租赁服务站点(以下简称“街道租赁站点”),全面建成“平台+中心+站点”的租赁服务骨干网络;鼓励社区养老服务驿站、残疾人温馨家园等公共服务资源参与康复辅助器具的租赁服务建成布局合理、产品丰富、方便快捷的康复辅助器具租赁服务网络,实现康复辅助器具租赁服务的全覆盖。

 

第二章  租赁对象、补贴内容及标准

 

 有康复辅助器具需求的老年人、残疾人等(简称“服务对象”)均可按需选择康复辅助器具租赁服务,满足第六条所述条件的老年人才可申请康复辅助器具租赁服务补贴(以下简称“租赁服务补贴”)。

 老年人康复辅助器具租赁服务实行清单化管理,区民政局出台《北京市西城区老年人康复辅助器具租赁产品参考目录》(以下简称《目录》,见附件),动态更新。

 具有西城区户籍且居住在西城区内的特困供养、低保、低收入家庭老年人,可享受康复辅助器具租赁服务补贴

补贴实行阶梯式补贴制度

(一)符合城市特困供养的老年人低保、低收入家庭中经评估为重度失能的老年人,按照租赁费用总额的100%给予补贴最高租赁服务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年3000

(二)不符合(一)所述条件的低保、低收入家庭老年人申请康复辅助器具租赁服务,按照租赁费用总额的80%给予补贴最高租赁服务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年3000

符合租赁服务补贴条件的老年人目录内的产品可享受租赁服务补贴,目录外的产品不享受租赁服务补贴;不符合租赁服务补贴条件的服务对象,不享受租赁服务补贴按照《北京市西城区老年人家庭居家适老化改造实施细则》(见:西民发〔2023〕4号),享受适老化改造购置康复辅助器具补贴的老年人,自改造验收之日起5年内享受同类产品租赁服务补贴

第八条 租赁服务补贴以日为基准核算计价服务年度按自然年度计算,对应年度的服务补贴仅在该自然年度内有效,不得变现或结转。补贴次数不受限制超出最高补贴标准的部分由承租人自行承担。

租赁服务补贴仅用于支付产品租赁费,不得抵扣押金、运费等其他费用;同产品累计补贴金额不得超过产品总价值,且同一时间段内每类产品可补贴1件

 

第三章 运营管理

 

依托区养老服务指导中心和街道养老服务中心建设“平台+中心+站点”的租赁服务网络。

(一)区民政局依托西城区养老服务管理平台,搭建全区统一的具备宣传展示、租赁申请、服务确认、结算管理、补贴管理等功能的租赁平台。

(二)区民政局依托区级养老服务指导中心建设1家区级租赁中心,提供全区范围内的康复辅助器具功能展示、体验试用、需求申请、评估配置、租赁维护等租赁服务,以及规范起草、租赁产品参考目录更新、科普宣传、人才培训、技术支持等综合服务。区级中心使用面积不少于30平方米,场地可以与其他功能共享

(三)各街道依托街道养老服务中心至少建设1家街道租赁站点,提供日常咨询、宣传推广,以及康复辅助器具功能展示、体验试用、需求申请、评估配置、租赁维护等租赁服务。街道租赁站点使用面积不少于15平方米,场地可以与其他功能共享

(四)各社区依托社区养老服务驿站、小区物业、残疾人温馨家园等场所建设社区租赁点,可配备必要的康复辅助器具展示产品,协助申请康复辅助器具租赁服务,提供租赁信息,引导服务对象就近便捷租赁。

(五)区级租赁中心和街道租赁站点应至少配备1-2名熟悉康复辅助器具功能、使用人群、操作方法的员工,具备健康知识培训、康复辅助器具应用技术培训、康复辅助器具租赁服务等技能。鼓励康复辅助器具租赁服务商与街道养老服务中心、社区养老服务驿站、小区物业、残疾人温馨家园等场所经营主体合作,完善服务网络。

十一 区民政局招募五家信用较好、功能完备、具有康复辅助器具租赁服务能力的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作为西城区康复辅助器具租赁服务商(简称“服务商”)。服务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注册,并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经营范围包含“养老服务”、“康复辅助器具适配服务”、第二类医疗器械(或:第二类医疗设备)销售、租赁,取得“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凭证”;

(二)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制度;

(三)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四)在经营活动中三年内没有重大违法违规记录,且无产品质量或知识产权相关的纠纷,经信用中国和政府采购网查询,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

(五)从事康复辅助器具租赁服务的人员应具备相应的专业素养。从业人员具有康复治疗师、康复咨询师、辅助技术工程师、康复辅助技术咨询师等相关证书或相关行业从业经历

(六)具备能够服务西城区的康复辅助器具适配安装、使用指导、维修保养、回收消毒、仓储保管等相应的资质、能力、场所

(七)服务商应使用“租赁平台”进行租赁服务,使用自有康复辅助器具租赁服务管理软件系统的,须能够与西城区民政局指定平台对接,实现服务线上全流程监督

(八)构建康复辅助器具租赁服务全过程风险预防机制,为风险意外事件提供兜底保障

(九)有完善的服务管理制度,包括区级租赁中心和租赁站点人员配置方案,服务规范、销售及租赁流程、配送方案、回收消毒方案及人员配置及相应职责等

(十)有完善的人员、质量、信息、财务、档案、风险等管理制度。

服务商为服务对象提供租赁服务过程中,除依据本细则制定的收费项目及相关费用外,不得另行收取其他费用。

西城区康复辅助器具租赁服务面向所有具备条件的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开放招募,具备条件的服务商均可备案成为西城区康复辅助器具租赁服务商,区民政局每半年征集一次服务商备案信息,视情增加

 

  服务管理

 

第十 补贴流程通过租赁平台,采取先进行补贴资格认证、支付时立减的方式开展

(一)补贴资格认证。老年人进入租赁平台小程序,根据系统提示进行实名认证,阅读并在《诚信承诺书》上签字,同时拍照上传身份证、特困/低保/低收入证明、评估报告等证明材料。为方便操作,在领取补贴资格和支付环节增加了代办功能,代办人员需注明与老年人的亲属关系,阅读同意并点击《代办须知》,每人代办对象不得超过3名老年人。

(二)资格审核。由平台进行初审,同时街道办事处应在收到申请后3个工作日内对补贴对象的居住信息、户籍信息、申请资质、以及应享受的补贴比例等进行审核,完成补贴主体资格复审,不符合补贴条件的予以退回并告知,符合补贴条件的及时将审核结果上传至租赁平台。租赁平台实时反馈租赁站点。

(三)使用补贴。补贴资格认证成功后,承租人在租赁目录范围内辅具时,可在订单支付环节按订单价格享受相应比例立减补贴。租赁费用个人承担部分在承租时由承租人一次性支付。开具发票价税合计金额应为包含政府补贴的最终价格。补贴权益领取人和实际付款人必须一致。

康复辅助器具租赁服务费用实行按日计费承租人收到康复辅助器具当日起开始计费至承租人实际退还康复辅助器具的次日起停止计费但租赁服务合同中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十 补贴结算。服务补贴由服务商先行垫付,区民政局依据服务凭证与服务商按季度进行结算。租赁服务开始后服务商提交完整补贴申请材料,租赁平台出具审核意见,区民政部门复核无误后,于每年的1、4、7、10月25日前与服务商结算。承租人提前结束租赁服务的,服务商应按照承租人立减后的实付金额进行退款。退货时,服务商已收到补贴款的,须在7个工作日将所退商品的补贴款归还至政府指定资金账户。

第十 管理平台。老年人康复辅助器具租赁服务统一通过租赁平台进行管理,归集服务申请信息、资格审核结论、租赁服务管理和补贴结算审核,以及更新服务商与康复辅助器具产品信息。

服务商应按照相关要求配置信息系统、配备相关工作人员,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等规定的相关要求,做好信息安全管理,确保服务对象信息安全和信息资料的真实、准确。

第十 服务商、服务对象或经办人等骗取补贴的,或涉及行政处罚或构成违法犯罪的,由相关单位依法处置

服务商如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取消其服务运营方资格:

(一)一年内3次及以上服务对象投诉服务质量问题且核实后情况属实的

(二)产品或服务发生质量事故,给服务对象造成重大健康或财产损失的

(三)在备案后,连续6个月以上未开展租赁服务

(四)弄虚作假、虚假服务等骗取补贴

(五)经区民政部门认定应取消服务商资格的其他情形。

第十 服务商应加强对康复辅助器具租赁服务的监管。

(一)服务商应建立健全风险管理内控制度,与服务对象签订服务合同,明确双方权责义务和风险防控等内容。

(二)服务商应事先做好充分评估并制定防范措施,建立定期自查回访制度,发放使用手册,指导服务对象家庭正确使用方式及注意事项等。

(三)服务商应开通咨询服务热线,对服务对象报修或咨询电话及时响应,并及时上门查看维修。

(四)服务商应加强安全教育培训,提高风险意识和应急能力,鼓励购买安全责任保险,防范康复辅助器具租赁服务的各类意外风险。

(五)服务商发现服务对象有不符合使用补贴条件情形的,应及时主动向民政部门报告,核实后及时停止补贴支付。

 

第五章 工作保障及监督管理

 

第十 区民政局负责落实补贴发放,招募服务商,联合属地街道和相关部门统筹对区级租赁中心、街道租赁站点、社区服务站点和服务商开展监管,协同区残联等部门规范租赁秩序,营造诚实守信、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如出现违反法律法规和相关文件规定的行为,移交有关部门依法依规处置。

区财政局负责租赁服务补贴的经费保障。

第十 区残联负责动员组织残疾人服务机构加入服务商,鼓励残疾人温馨家园等公共服务资源参与康复辅助器具的租赁服务

二十 各街道负责对街道租赁站点、社区服务站点以及残疾人温馨家园的建设和服务统一指导、监督管理、风险预防和纠纷处理。负责落实补贴申请资质复核对存在弄虚作假、冒领套取财政补贴资金、违反服务协议约定等行为的或涉及行政处罚或构成违法犯罪的,配合相关单位处理。

 

第六章      

 

第二十 本细则所称老年人是指年满60周岁及以上的公民。

本细则所称重度失能老年人是指按照《北京市老年人能力评估实施办法(试行)》(见:京民养老发〔2022〕214号)规定,经老年人能力评估确定为重度失能的老年人。

第二十 本细则自2025年8月20日起实施,试行三年。

第二十 本细则国家、北京市出台的相关规定、政策不一致的,按照国家、北京市出台的相关规定、政策执行。

第二十 本细则由区民政局负责解释。


政策文件: 北京市西城区民政局 关于印发《北京市西城区老年人康复辅助器具租赁服务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pdf

配套解读: 【问答解读】《北京市西城区老年人康复辅助器具租赁服务实施细则(试行)》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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