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政府



信息详情
  1. [主题分类] 财政、金融、审计/财政
  2. [制发单位] 北京市西城区财政局
  3. [实施日期] 2025-12-10
  4. [成文日期] 2025-12-10
  5. [发文字号] 西财综〔2025〕881号
  6. [失效日期] ----
  7. [发布日期] 2025-12-10
  8. [文件有效性] 现行有效
北京市西城区财政局 关于印发《北京市西城区政府购买服务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


区级各预算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政府购买服务预算管理,促进政府购买服务改革规范有序开展,根据《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政府购买服务预算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京财综2020510号)《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的通知》(京财综〔2022〕1537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北京市西城区政府购买服务预算管理办法》进行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北京市西城区财政局

20251210

北京市西城区政府购买服务预算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政府购买服务预算管理,进一步促进政府职能转变,改善公共服务供给,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02号《北京市政府购买服务预算管理办法(修订)》(京财综[2020]510号)和政府购买服务相关规定,结合西城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政府购买服务,是指各级国家机关将属于自身职责范围且适合通过市场化方式提供的服务事项,按照政府采购方式和程序,交由符合条件的服务供应商承担,并根据服务数量和质量等因素向其支付费用的行为。

第三条  政府购买服务要坚持积极稳妥、有序实施,坚持优化结构、绩效优先坚持公开择优、以事定费,坚持先有预算后购买服务,所需资金按照现行预算管理办法列入部门预算,统筹管理。

第四条  政府购买服务应坚持过紧日子的理念,重点保障刚性支出、急需支出,把更多财政资源用于改善基本民生和支持市场主体发展。全区各预算单位应落实主体责任,严格执行过紧日子若干措施和负面清单,规范政府购买服务管理,不断提高履职尽责效能和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第二章  购买主体和承接主体

第五条  本区政府购买服务的购买主体(以下简称购买主体)是区级国家机关。以下机关和单位根据实际需要,参照本办法规定实施政府购买服务:

(一中国共产党级机关;

(二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级委员会机关;

(三民主党派的级机关

纳入行政编制管理经费由财政负担的群团组织机关。

第六条  政府购买服务的承接主体(以下简称“承接主体”)包括:

(一)依法成立的企业;

(二)社会组织(不含由财政拨款保障的群团组织);

(三)公益二类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

(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五)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

(六)具备条件的个人。

第七条  承接主体一般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依法设立,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治理结构健全,内部管理和监督制度完善;

(三)具有独立、健全的财务管理、会计核算和资产管理制度;

(四)具备提供服务所必需的设施、人员和专业技术能力;

(五)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六)前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记录,信用状况良好,未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七符合国家有关政事分开、政社分开、政企分开的要求

(八)法律、法规规定以及购买服务项目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承接主体的具体条件,由购买主体根据第六条、第七条规定,结合购买服务项目具体需求确定。

购买主体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承接主体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不得附加与服务无关的限制条件。

 

第三章  购买内容

第九条  政府购买服务的内容为属于政府职责范围、适合采取市场化方式提供、社会力量能够承担的服务事项。政府购买服务应当突出公共性和公益性,重点考虑、优先安排与改善民生密切相关,有利于转变政府职能、提高财政资金绩效的项目。

第十条  以下事项为政府购买服务负面清单,凡属于下列任意一项均不得实施政府购买服务:

(一)不属于政府职责范围的服务事项

(二)应当由政府直接履职的事项

(三)政府采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货物和工程,以及将工程和服务打包的项目

(四)融资行为

(五)购买主体的人员招、聘用,以劳务派遣方式用工,以及设置公益性岗位等事项

(六)不适合通过市场化方式提供的服务事项

(七)违反过紧日子要求、违规增加机关运行成本的购买服务事项

(八)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政府购买服务的内容实行指导性目录管理。各街道执行本区街道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区属其他部门统一执行北京市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各部门需结合部门职责及工作实际,制定本部门政府购买服务目录清单,将购买范围从目录类别逐一细化到服务内容。

第十二条  坚持先有预算安排、后购买服务原则。不得将已纳入目录的服务事项作为申请财政拨款预算的依据。已纳入目录但没有安排预算的事项,不得实施政府购买服务。

 

第四章  预算编制

  各部门应根据自身职责范围在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中编制政府购买服务预算,申报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做好购买服务支出与年度预算、中期财政规划的衔接。各部门不得把政府购买服务作为增加财政支出的依据

第十四条  各部门要在现有财政资金安排的基础上,优化支出结构方式不断加大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特别是基本公共服务的力度。

第十五条  各部门在编制年度预算前,应根据部门职能和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开展需求调研,符合以下条件的项目可列为本部门年度购买服务项目:

(一)属于政府应当提供的公共服务以及政府履职所需辅助性服务事项;

(二)适合采取市场化方式提供,能提高公共服务水平、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三)市场中存在符合条件的承接主体,并能够达到预定的服务标准和目标。

第十六条  各部门应当充分发挥行业主管部门、行业组织和专业咨询评估机构、专家等专业优势,结合项目特点和相关经费预算,综合物价、工资、税费、利润等因素,合理测算安排政府购买服务支出,做到控制成本、提高效益。

第十七条  各部门在编制年度预算时,对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在部门预算编制系统中应予以明示,按要求填报绩效目标表,明确政府购买服务数量、质量、时效、成本、效益和服务对象满意度等绩效指标内容。

第十八条  各部门对于现由公益二类事业单位承担并且适宜由社会力量提供的服务事项,要转为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提供,同时按照“费随事转”原则,将相关经费由事业单位调整至主管部门本级管理。

第十九条  区财政局要对各部门申报的政府购买服务项目按照规定进行审核,在区财政局批复下达各部门预算后,各部门按照规定组织实施政府购买服务项目。

第五章  预算执行

第二十条  购买主体应当根据购买内容的供求特点、市场发育程度等因素,按照方式灵活、程序简便、公开透明、竞争有序的原则确定承接主体。

第二十一条  购买主体向个人购买服务,应当限于确实适宜实施政府购买服务并且由个人承接的情形,不得以政府购买服务名义变相用工。

第二十二条  实施政府购买服务项目,购买主体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询价、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单一来源采购等方式选择承接主体,相关的采购限额标准、公开招标数额标准、采购方式变更、采购计划编报等按照政府采购相关法律制度规定执行。其中属于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下且集中采购目录以外的政府购买服务项目,由购买主体按照公平、效率原则自行确定项目的承接主体。

第二十三条  按照规定确定承接主体后,购买主体应与承接主体签订书面合同,明确服务对象,服务内容、期限、数量、质量、价格等要求,以及资金结算方式、双方的权利义务事项和违约责任等内容。

第二十四条  政府购买服务合同的签订、履行、变更,应当遵循有关法律规定。政府购买服务合同应当依法予以公告。

第二十五条  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合同履行期限或项目实施期限一般不超过1年;对于购买需求具有相对固定性、延续性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的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在年度预算能保障的前提下,合同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第二十六条  购买主体应当加强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履约管理,督促承接主体严格履行合同等约定。承接主体应当按照与购买主体的约定履行提供服务的义务,认真组织实施项目,保证服务数量、质量和效果。

第二十七条  承接主体可根据购买主体的要求组成联合体,共同承接政府购买服务。承接主体不得将服务项目转包给其他主体。

第二十八条  在预算执行过程中,政府购买服务项目金额、服务内容、服务对象等要素发生重大变化时,购买主体应向区财政局提出预算调整申请,经区财政局审批后按照“费随事转”原则调整预算。

第二十九条  在追加项目预算时,各部门应对是否政府购买服务、服务类别等信息予以明示,并按照预算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政府购买服务项目的资金支付按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承接主体应当建立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台账,依照有关规定或合同约定记录保存并向购买主体提供项目实施相关重要资料信息。

第三十二条  承接主体承接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取得的收入,根据提供服务的实际需要按照承接主体适用的财务管理制度支配和使用

 

第六章  绩效管理

第三十三条  购买主体应按照全面实施绩效管理要求,履行主体责任,建立健全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全过程绩效管理机制,不断提高政府购买服务质量和效益。

第三十四条  购买主体应对政府购买服务项目预算执行和成本实施绩效运行监控和评价。区财政局会同购买主体对重点项目开展绩效评价。

第三十五条  承接主体应在项目实施期内,对绩效目标实现程度进行跟踪分析并及时纠偏,配合区财政局和购买主体开展绩效评价工作。

 

第七章  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购买主体负责监督项目实施,建立监督检查机制,加强对政府购买服务的全过程监督,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将承接主体的承接政府购买服务行为纳入监督管理。

第三十七条  承接主体应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实施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定期向购买主体报告项目执行情况,接受相关部门对项目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八条  区财政局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政府购买服务重点领域和重点项目的监督,并强监督结果应用和问题整改

第三十九条  购买主体、承接主体及其他政府购买服务参与方在政府购买服务活动中,存在违反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行为的,依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予以处理处罚;存在截留、挪用和滞留资金等财政违法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追究法律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十条  区财政局和各部门应按照决算公开统一要求,及时公布政府购买服务预决算信息。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涉密政府购买服务项目的实施,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由北京市西城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北京市西城区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西城区政府购买服务预算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西财综2020214同时废止。

政策文件: 北京市西城区财政局 关于印发《北京市西城区政府购买服务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pdf

配套解读: 【文字解读】北京市西城区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西城区政府购买服务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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