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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医疗费用手工(零星)报销——住院费用报销办事指南
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医疗费用手工(零星)报销——住院费用报销办事指南

发布时间:2026-02-06 17: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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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医疗费用手工(零星)报销

——住院费用报销办事指南


【事项内容】 

此事项包括基本医疗保险(城镇职工、城乡居民、超转人员)住院类费用申报的办理。

 

【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主席令第35号)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

(2)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决定(2005年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158号)。

(3)《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加快解决群众办事堵点问题的通知》(国医疗保险电〔2018〕14号)。

(4)《关于实施社会保障卡医疗费用实时结算有关问题的通知》(京人社办发〔2009〕13号)。

(5)《关于北京市社会保障卡实施过程中就医结算有关问题的通知》(京人社办发〔2009〕37号)。

(6)《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的通知》(京政发〔2017〕29号)。

(7)《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印发<北京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京人社农合发〔2017〕250号)。

(8)《关于完善征地超转人员医疗待遇和管理有关问题的意见》(京民征发〔2012〕503号)。

(9)《关于开展应用医保电子凭证就医结算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医保办发〔2020〕21号)。

 

【办理流程】

(1)参保单位/街道社保所接收参保人员申报的医疗费用单据等办理材料,通过采集软件录入医疗费用信息,生成电子报盘文件,并将电子报盘文件和申报材料报送西城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

(2)西城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接收申报材料后及时完成医疗费用的审核结算工作。

 

【办理材料】

(1)普通住院提交:

①《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手工报销费用明细表》(城镇职工)/《北京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手工报销费用明细表》(城乡居民)/《北京市超转人员医疗保险手工报销医疗费用明细表》(征地超转人员);

②《北京市医疗保险手工报销费用审核表》(城镇职工)/《北京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手工报销费用审核表》(城乡居民)/《北京市超转人员医疗保险手工报销费用审核表》(征地超转人员);

③收费票据;

④住院费用结算单(或汇总明细清单);

⑤出院诊断证明;

⑥电子报盘文件;

⑦有转(诊)院时需提供:北京市医疗保险转诊(院)单;

⑧有外院检查时需提供:外院检查治疗证明;

⑨涉及起付线减半政策时,应提供《北京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复印件。

 

(2)急诊留观提交:

①《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手工报销费用明细表》(城镇职工)/《北京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手工报销费用明细表》(城乡居民)/《北京市超转人员医疗保险手工报销医疗费用明细表》(征地超转人员);

②《北京市医疗保险手工报销费用审核表》(城镇职工)/《北京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手工报销费用审核表》(城乡居民)/《北京市超转人员医疗保险手工报销费用审核表》(征地超转人员);

③急诊留观证明;

④收费票据;

⑤检查、治疗费用明细;

⑥处方底方;

⑦电子报盘文件;

⑧有转诊(院)时需提供:北京市医疗保险转诊(院)单;

⑨涉及起付线减半政策时,应提供《北京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复印件。

 

(3)门诊特殊病、家庭病床提交

①《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手工报销费用明细表》(城镇职工)/《北京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手工报销费用明细表》(城乡居民)/《北京市超转人员医疗保险手工报销医疗费用明细表》(征地超转人员);

②《北京市医疗保险手工报销费用审核表》(城镇职工)/《北京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手工报销费用审核表》(城乡居民)/《北京市超转人员医疗保险手工报销费用审核表》(征地超转人员);

③诊断证明;

④收费票据;

⑤检查、治疗费用明细;

⑥处方底方;

⑦电子报盘文件;

⑧有转诊(院)时需提供:北京市医疗保险转诊(院)单;

⑨涉及起付线减半政策时,应提供《北京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复印件。

 

备注:(1)意外伤害就医的应提供交警事故认定书或法院判决书或调解协议书等公检法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一份,无法提供的应填写个人承诺书;(2)特殊情况可要求提供病历中的佐证材料。

 

【办理地点】

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南小街20号社保大厦4层医保大厅

 

【办理机构】

西城区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

 

【收费标准】

 

【办理时间】

工作日,上午09:00-12:00,下午1:30-5:00{延时服务时间:工作日,上午08:30-9:00,中午12:00-13:30,下午5:00-5:30;周六08:30-12:30(法定节假日除外,需预约)}。

当年发生的费用申报截止日期为次年的1月20日前。

 

【咨询电话】  

660070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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