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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派遣中的“连坐”

劳务派遣中的“连坐”

发布时间:2014-07-01
 
     小宋与人才服务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由人才服务公司派遣至包装公司工作,劳动合同中约定由包装公司向小宋支付工资。小宋在包装公司工作期间实行两班倒,每个月的工作时间都在270小时以上,每个月的加班时间更是不低于100小时,但加班费分文未得。
      发生纠纷后,作为派遣单位的人才服务公司和作为用工单位的包装公司互相包瞒,都主张人才服务公司已经另外支付了加班费。法院认真审查各方的证据后认定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均未支付加班费,遂判令包装公司一次性向小宋支付加班工资1万元,人才服务公司对上述加班工资的支付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派遣单位须履行用人单位义务
      劳务派遣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在劳务派遣中,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用工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履行支付加班费、绩效奖金,提供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的义务。用工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有关劳务派遣的规定,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从而更好地保护劳动者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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